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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国有企业适用)3篇
【篇1】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国有企业适用)
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
一、总则:1、为切实履行集团公司党委职责,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引导和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集团公司的正确贯彻执行,确保集团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经营,支持集团公司按照《湖南湘潭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实现科学的决策和管理,促进党委会民主化、制度化和党建创新,特制定本规则。
2、集团公司党委会议事要坚持为企业的发展、改革、稳定服务。
把引导和促进集团公司生产经营、改革与发展,推进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班子科学决策能力,加强科学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为党委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检验集团公司党委工作成效和党组织战斗力的主要标准。
3、公司党委要在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代表和维护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通过对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领导,团结、教育和引领广大员工为实现公司发展目标而努力奋斗。
二、党委会议事范围:1、党委会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研究落实上级党委、行政的工作部署。
2、围绕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发展、改革等中心任务,研究、制订、审议或通过党内有关管理制度和保证措施。
3、参与集团公司重大经营和发展决策,在召开集团公司董事会议形成决议之前,党委会要专题召开会议通报董事会议题和提案,统一思想,形成一致意见。
4、党委会要参与集团公司发展规划、经营方针、新项目开发、资本运作、改革方案、人力资源管理、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任用等问题方案的讨论。
5、参与集团公司管理人员录用、调动等问题方案的讨论。
研究党员干部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事项。
6、讨论通过集团公司党委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结,研究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制度建设等党建工作。
【篇2】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国有企业适用)
XX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党委政治核心作用,进一步提高议事效率和决策水平,保障公司各项工作顺利推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党委会议事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党委内部,书记同党委委员是平等关系,在讨论决定问题时,要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书记要善于当好“班长”,充分发挥带头作用;
党委委员要尊重和支持书记的工作。
(二)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属全局性、政策性的大事,由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党委委员要积极参与集体领导,维护党委的集中统一,并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遇事敢于担当,勇于负责。
(三)坚持全心全意为职工群众服务的原则。研究问题、制定决策要从职工群众利益出发,凡涉及职工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都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统一认识,做出科学决策。
(四)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以及相关规定议事决策,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第二章 议事内容
第三条 公司党委应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 公司党委研究决定的主要事项包括:
(一)制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实施意见;
(三)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四)公司基层党的组织组建、调整、改选、撤消;
(五)党组织工作制度的建立、修改和废除;
(六)公司总监级以上干部的任免;
(七)党委换届选举、职代会和团代会的主要议程及筹备方案;
(八)党员发展、表彰、奖励以及违纪党员的处理审批;
(九)公司党委重要活动的实施方案、公司工青妇组织工作的重大问题;
(十)党委认为需要研究的其它问题。
第五条 党委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是党组织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一种组织行为,是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贯彻执行的一种有效形式。公司党委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内容主要包括:
【篇3】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国有企业适用)
***公司 党委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新形势下党对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领导,明确和落实党委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公司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和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公司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党委会注重政治治理,充分发挥政治优势,坚持党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推进党委会与公司经营组织的有机结合,实现公司经济逻辑和政治逻辑的统一、经济责任与政治责任的统一、经济目标与政治目标的统一。
第三条 公司党委会坚持发挥把关定向的作用,确保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
第四条
公司党委会及党委委员坚持国有企业的科学发展方
向,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和“四个自信”、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增强改革创新本领,保持锐意进取的精神风貌,善于结合实际创造性推动工作,不断提高自身创新驱动和抗风险能力,推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公司做强做优做大。
第五条 公司党委在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代表和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创新群众工作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引导员工积极参与企业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党委书记要带头执行本制度,充分发扬党,善于集中党委委员的智慧,自觉接受党员的监督。党委委员要积极支持、配合党委书记做好工作,自觉执行本规则,维护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
第二章 党委会组成及职责
第七条 公司党委会在公司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公司党代会的决议、决定,领导公司的工作。公司党委会由5名党委委员组成,其中,设1名党委书记、1名党委副书记。公司党委会每届任期5年,通过公司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公司党委委员出现缺额时,经上
级党委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补选。
第八条 公司党委会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委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
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会。
第九条 党委会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定、决议;
(二)研究公司党的年度工作计划、阶段性主要任务及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
(三)研究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反腐倡廉及公司纪委提请党委研究的事项;
(四)研究公司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年度工作意见等企业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提出建议意见;
(五)研究公司“三重一大”等事项,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和党规党纪等原则,发扬,广泛论证,科学决策;
(六)研究公司部业务重组和改革方案、员工的薪酬方案及绩效考核方案等重大改革事项,向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提出建议意见。
(七)研究公司主营业务资产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与其他企业重组、混改的方案,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意见。
(八)研究公司总部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意见;
(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研究公司及所属企业干部的推荐、任免、交流、培养、选拔等工作,作出决定或提出建议意见;
(十)按照党管干部原则及有关规定,把组织考察推荐与市场化选聘经营管理者相结合,支持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理层依法行使用人权;
(十一)讨论决定重大突发事件应采取的紧急措施;
(十二)需要党委会讨论和研究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条 党委书记主持公司党委会全面工作,组织党委会会议,协调党委委员的工作,对党委会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 党委副书记主要协助党委书记抓好党的建设工作,并根据需要协调和负责其他方面工作。
第十二条 党委委员要按照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定期向党委会报告分管工作进展情况。党委委员之间要加强经常性沟通、交流与协调,以便把握全局,互相配合,提高效率,保证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
第十三条 党委委员在履行职责时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党规章制度,模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
第三章 党委会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党委会会议是党委会议事和决策的主要形式,党委办公室是党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党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议事原则
(一)“先党、后提交”原则。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二)实事原则。从企业的实际出发,以实事的精神,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三)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有关事项。
(四)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事项时,党委班子成员每人一票,以多数同意票形成决策意见,对少数不同意见予以重视。
(五)分工负责原则。党委委员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
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和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议事规则
(一)会议规定:原则上每2个星期召开1次党委会会议,因工作需要,党委书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随时召开。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召集主持又确有必要召开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或1名党委委员召集并主持。参加党委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有效。
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根据会议容,未进入党委会班子的其他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成员,可以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容,党委书记可确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二)会议准备:党委会会议的议题,由党委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经分管领导同意,由党委书记确定。涉及企业重大事项的会议议题,应当至少提前1天将开会时间、议题容等资料通知参加会议人员,不得搞临时动议。
(三)会议召开:党委会会议坚持集中制研究和决策事项。讨论事项时,要充分发扬,由分管领导作议题说明,党委委员分别发表意见,党委书记归纳讨论意见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
则形成表决结果。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重视,认真考虑。如对重大事项发生争论,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会议再进行讨论。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示裁决。表决具体事项时,党委书记和其他党委委员均实行一人一票制,赞成票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半数票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具有表决权,但会议应充分听取其意见和建议。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容,可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对需要会议决定的每个议题,应逐个表决。党委会会议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并指定专人向缺席者传达。
(四)会议落实:会议结束后,根据议题围及重要程度,形成会议记录或者会议纪要,按需要上报或下发。党委办公室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办,并及时收集整理有关信息,向党委会汇报;
党委委员要根据分工和职责,带头贯彻执行会议的决定、决议;
对于会议做出的决定,委员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声明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定前,不得擅自变更执行或者拒绝执行。
第十七条 会议纪律
(一)不能以领导碰头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公司党委会
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会议坚持集中制原则,个人不得决定重大事项。
(二)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制度,不得擅自扩散和泄露会议酝酿讨论情况,违反纪律者应追究责任。
(三)党委会会议的议题讨论涉及党委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时,本人必须主动回避。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公司所属企业、各支部可参照本议事规则制定本企业(支部)支委会会议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公司未设立董事会的,可不执行向董事会提交相关事宜的程序。
第二十条 本规则的解释和修订权归公司党委办公室。在执行中如有与上级党委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经公司党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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