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离任审计管理办法(13篇)高管离任审计管理办法 1.目的 1.1为了加强对集团总部及各所属公司高层领导在任职期内的经济责任及管理职责履行情况,客观公正地评价其在任期内的工作成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高管离任审计管理办法(13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高管离任审计管理办法
1.目的
1.1为了加强对集团总部及各所属公司高层领导在任职期内的经济责任及管理职责履行情况,客观公正地评价其在任期内的工作成果、正确界定高层领导的任职期内的经济责任、完善公司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促进公司运营管理的高层领导向投资者负责,全面履行职责,保证公司的利益不受到损害和侵犯,根据《集团内部审计基本制度》规定,特颁布《北城致远集团离任审计制度》。
2.适用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及其下属全资和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公司”)。
3.名词术语
3.1本制度所称高层领导,指集团本部及所属公司总裁、总经理或负责人;集团本部及所属公司负责专项经营业务项目并下达独立经营考核指标的负责人员;集团本部及所属公司财务总监。
4.审计内容
4.1离任审计是指上述人员在任职期满,调任(辞)职、免职、退休等原因不再担任本职务,由审计部门负责对该离任人员在任职期内的经济责任做全面评价,包含但不限于:廉政情况审查和评价;对其所属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资产、收支、负债及损益等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全面的审查和评价;对其管理职责、权限范围内应承担的责任进行审查和评价,包括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4.1.1直接责任,是指被审计者在其任职期内因对其分工主管的经济事项管理不当,或由于决策失误而事后又处理不力以及违规操作造成所在公司经济损失
或经济效益差应负的经济责任。具体有以下行为:4.1.1.1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或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4.1.1.2授意、指使、强令、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强制
执行的相关文件或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4.1.1.3失职、渎职的行为;4.1.2领导责任,是指被审计者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公司资产、负债、损益
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4.1.3负责全面经营管理的各所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按照上述内容要求全面审计;其他管理人员离任,重点根据本人负责的工作职责范围确定审计的内容。
5.审计部门
5.1由集团审计部组织实施离任审计。5.2集团审计部可独立进行离任审计工作,也可抽调所属公司相关部门人员协助审计。5.3在审计工作中,凡涉及到财务、经营管理问题时,集团战略、财务、人力资源等部门及所属公司相关部门应提供支持和协作,必要时可组成联合审计小组进行审计。
6.审计原则
6.1高层领导原则上应先审计,后离任。未经离任审计或遗留问题处理责任不明确的,不得办理离任(离职)手续。
6.2离任审计,应当以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为依据,遵循独立、客观、
公正的原则。6.3审计人员应保守实施离任审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6.4审计人员与被审计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应当回避。6.5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公司应主动配合离任审计工作,不得拒绝、阻碍,其
他部门、领导和个人不得干涉。
7.实施细则
7.1公司高层领导离任,经集团主管领导批准后,集团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在三日内书面通知集团审计部。
7.2审计部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组织成立审计组,拟订审计工作计划,按规定流程报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7.3审计部在实施审计工作三日前,向被审计的公司领导人所在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领导本人及委托部门。
7.4审计实施结束后,应在五个有效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报告。7.5审计报告在报送集团公司领导审阅前,审计部应与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公司交换意见。被审计人两个工作日内不提出书面意见,则视为同意审计报告。7.6离任审计结果应按以下规定处理:7.6.1审计部出具审计报告,并附被审计人反馈的意见,报集团审计总监审批后下发,同时抄送集团人力资源部,由集团人力资源部处理离任事宜。7.6.2审计部在离任报告中根据审计结果可以提出处理建议,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经集团主管领导批准后,交国家相关司法机关进行处理。7.6.3对审计报告意见和领导批示,被审计单位及离任领导人员要按要求及时落实,并将结果报集团公司审计部;审计部跟踪检查审计结论的执行情况。
8.离任审计的配合:
8.1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的领导人所在单位应认真做好应审准备,积极配合审计组开展工作,并按照审计组的要求,及时、如实的提供以下资料:
8.1.1公司章程、合同或协议,生产经营计划及重大决策的有关资料;8.1.2财务预决算资料、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8.1.3业务订单及购销合同;8.1.4资产盘点清册及债权、债务清理的有关资料;8.1.5工作总结、会议纪要、财务管理办法及内控制度等;8.1.6单位自查报告;其他有关资料。8.2被审计公司及有关人员应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承诺,并于接到审计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资料准备完毕。8.3被审计者应全面配合审计组的审查工作,应向审计组提交任职期间的书面述职报告或工作总结,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五个工作日送交审计组。具体包括以下内容:8.3.1任期内所在公司的基本情况;8.3.2本人任期内的职责范围;8.3.3本人履行职责情况;任期内的重大经营、投资、融资决策等情况;8.3.4与本人负责的工作相关的财务收支情况,主要经济活动情况及经济指标完成情况;8.3.5本人遵守财经法规、集团公司制度以及廉政规定情况;8.3.6需向审计组说明的其他情况。
9.资料档案
9.1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部应按照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审计资料及工作底稿立卷存档,以保证审计资料的完整和审计工作的连续性。
10.附则
10.1本制度由集团审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由集团审计总监进行仲裁。
10.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二:高管离任审计管理办法
高管离任审计管理办法
高管离任审计管理办法4篇第一篇:高管离任审计管理办法离任审计与经理离、接任工作交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各公司总经理(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工作,协助完成接、离任工作交接,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根据集团人事管理制度以及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结合国家相关管理办法,集团各公司总经理(负责人)离任现职必须实施离任审计。第三条离任审计由集团人力资源中心提供人员名单,集团审计中心实施,根据各公司具体情况,也可由集团聘请社会审计鉴证机构进行。第四条离任审计的范围包括:1、财务收支审计,包括财务收支的合法性,财产物资的真实性、合规性审计;2、经济效益审计,包括对考核贡献和硬性指标完成情况的评价;3、管理制度审计,其核心为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测试和评价。第五条离任审计的方法采用查证审阅法、核对法、计算法、盘点法、调节法、观察法、鉴定法和大量的指标分析相结合。第六条在离任审计中,应分清经营者的主管责任与直接责任:1、主管责任:共有六种应当承担的主管责任。(1)任期经济目标责任;(2)合法经营的责任;
(3)资产安全完整的责任;(4)会计控制的责任;(5)财务管理的责任;(6)投资决策的责任。2、直接责任:共有六种应予追究的直接责任。(1)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2)越权决策造成企业损失的责任;(3)私分公司资产的责任;(4)非法侵占公司财物的责任;(5)贪污贿赂挪用公司公款的责任;(6)其他以权谋私的责任。第七条离任审计的内容应包括:1、上任时的公司财务状况;2、任期内财务收支合规、合法、真实性(会计报表审计内容);3、任期内净资产的增减;4、各项任期目标完成情况和分析;5、任期内重大经营决策和法律诉讼(包括重大担保)等情况;6、任期内公司员工的各项收入变动趋势;7、任期内各项管理制度的健全和执行情况,有无损失、浪费和资产流失情况;8、对遗留问题的财务清理情况。第八条在审计程序展开的准备工作中,公司必须提供充分的条件和
书面资料,包括:1、个人资料,主要应提供离任者的个人述职报告;2、单位资料;3、法律诉讼有关案卷材料;4、对外担保有关文件。第九条实施阶段中应注意的问题:1、书面证据材料务必详尽,必要时甚至进行“外调”,并根据获得的
材料,落实到具体的经济责任;2、口头证据要重视、要充分记录,力争对方签字;在万一得不到书
面签证的情况下,要有两名审计人员签字,以防止误听;第十条审计评价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审计评价应有充分依据或证明;2、对审计过程中未予验证的具体事项,或评价依据、评价标准不明
确的事项不作评价;3、对未来事项不作预测结果的评价;4、评价使用的数据,应采用审计认定的数据;5、分清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如应考虑企业违规行为是否受到外来
干扰,或是否应由上级主管部门承担责任;6、分清前任领导责任与现任领导责任;7、分清玩忽职守与工作失误的责任;8、对经营业绩的评价要分清客观因素与主观因素、历史原因与现实
原因、公司外部原因与公司内部原因、公司效益原因与社会贡献等关系;
9、一般应采取写实手法描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忌夸大,勿形容,避比喻;
10、重大事项必须揭示。第十一条为使接任者了解接管公司(单位)情况,并与离任者核实情况,审计报告初稿应征求接、离任者意见:1、初稿先征求接任者意见,应视其要求决定是否追加审计内容;在此基础上,再征求离任者意见,接离任者均可对事实与报告中查明事项不符之处以及报告意见等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补充;2、报告初稿中如有“特殊性”问题,必须注意要在征求接任者、离任者意见以前,先向总裁或董事会汇报,根据不同情况,研究决定审计报告与接任者、离任者见面及内容表述的方式。第十二条离任审计报告的审定:审计中心依据审计查证的事实和掌握的情况,在征求接离任者意见的基础上,出具正式审计报表,报集团总裁审定。第十三条正式离任审计报告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归档。第十四条财务遗留问题的了结和工作交接:1、离任审计报告正式报出后,由审计中心根据报告中的“遗留问题财务清理情况”督促离任者了结,待财务问题理清后,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离任者与接任者双方进行工作交接;2、人力资源部根据实际交接情况,出具交接清单,由三方签名认可,原件由人力资源部存档;涉及财务变动应及时书面通知财务中心,并负责收集相关原始凭据,财务中心据此做帐;
3、如在2个月内不能顺利或完全了结和交接的情况,由人力资源部督促当事人书面报告其原因,报董事会讨论决定如何处理,并及时将书面处理意见反馈当事人,同时报财务中心及审计中心备案,待处理时做帐。
第十五条对各公司经理聘期届满后,根据需要,由董事会决定是否进行任期审计。如需进行,参照本办法执行。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使审计工作制度化、法制化,根据国家审计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审计机构和人员第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方案有:1.设立审计部,配置若干专职人员;2.附属财务部,设专职审计人员;3.不设机构、专职人员,聘请外部兼职审计人员。公司根据发展规划,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督体系。第三条内审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审计专业职称、专业知识和审计经验。第四条内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公司应对审计人员工作进行奖励和处罚。第五条内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第六条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个人不得
阻挠和打击报复。第三章审计对象、范围和依据第七条内部审计的对象:1.公司各职能部门、员工;2.公司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3.公司参股企业的派驻人员;4.总经理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人员。第八条内部审计范围:1.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2.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3.公司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4.基建工程预、决算的真实合法性;5.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执行情况;6.公司领导离任的经济责任;7.管理活动、行政活动;8.其他认定事项。第九条内部审计依据: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2.公司规章制度;3.公司经营方针、计划、目标;4.其他有关标准。第四章审计种类和方式
第十条公司内部审计包括:1.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单位财务收入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2.专案审计。对被审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经济纪律问题进行审计查处。3.专项审计。包括:(1)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2)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主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3)任期审计。对被审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4)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第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方式有:1.报送(送达)审计。被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有关材料送审计机构接受审计检查。2.就地审计。审计人员到被审单位进行审计,后者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第五章内部审计和内容第十二条内部审计的内容包括:1.财务计划及其预算的执行的决算;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资金来源,以及预处算、决算、竣工、
开工审计;3.资产管理情况;4.经营成果,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5.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严密、有效性;6.重要经济合同、契约的签订;7.各部门、下属企业领导离任审计;8.联营、合资、合作企业和项目投入投入资金、财产使用及其效果;9.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有关部门
的审计;10.其他交办审计事项;11.向总经理室、审计机关报送审计工作计划、报告、统计报表等资
料。第六章内部审计的主要职权第十三条内部审计行使下列职权:1.召开本公司、部门、下属企业有关审计工作会议;2.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3.要求被审单位及时提供计划、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会计凭证、
帐簿等文件资料;4.检查被查计单位的凭证、帐簿、报表、资产;5.对有关事项调查,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证明材料;6.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7.对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8.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9.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经理、董事会、监事会报告;10.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向总经理提出建议,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11.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第七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第十四条内部审计工作程序:1.制定公司审计计划和工作方案,经总经理批准组织实施,必要时报送审计机关。2.书面通告被审计单位,说明审计内容、种类、方式、时间。3.实施审计。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帐表、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4.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及审计处理意见。5.下达审查处理决定。6.复审、被审单位、个人在接到审查处理决定15天内,向公司提出书面复审申请,经总经理批准,组织复议。7.进行后续审计。第十五条审计程序过程注意事项:1.审计前,应向被审计单位出示由总经理签章的审计通知书及授权审
计通知书;2.审计处理决定由总经理批准下达;3.复议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必须照常执行;4.重大事项审计报告报董事会、监事会备案;5.审计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可随时向公司报告及时制止。第八章审计档案制度第十六条审计部门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第十七条审计档案管理范围:第二篇:高管离任审计管理办法专项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成都远鸿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专项审计
工作,及时提供集团公司和所属控股子公司的经济运行信息,促进企业加强经济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专项审计是指集团公司审计中心依法运用审计手段,就与集团公司和所属控股子公司经济管理有关的特定事项和领导交办的事项,对集团公司各成员企业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集团公司和所属控股子公司审计管理,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专项审计主要内容及程序第四条集团公司审计中心在实施专项审计时,可根据需要成立一个或若干个专项审计组。专项审计组对审计中心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审计人员办理专项审计事项时,应当实事求是,如实反映调查事项的真实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价,做出符合事实的结论。
第六条审计人员开展专项审计,应当注意保守被调查企业的秘密。第七条进行专项审计的主要内容:(1)集团公司和所属控股子公司的经济活动情况;(2)审计中心门选定的专门事项;(3)集团公司董事长或总裁交办的其它调查事项。第八条专项审计组应当制定审计调查方案。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专项审计的目的、内容、范围、程序、时间、方法、人员分工等。第九条在进行专项审计前,应当通知被调查单位。被调查单位应当按照专项审计组提出的要求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专项审计工作。第一十条专项审计可以采取普遍调查、重点调查、召开座谈会及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第一十一条专项审计组应当对收集的被调查单位的材料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取舍,并编入专项审计工作底稿。专项审计组收集的被调查单位的材料应当符合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的要求。第一十二条专项审计工作结束后,应当形成专项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所反映的情况应当客观、真实,文字表述应当准确、简洁、通俗易懂。第一十三条专项审计报告应当反映被调查单位的总体情况和主要问题,既要有综合性数据,又要有典型事例,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1)专项审计项目说明;
(2)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3)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4)调查结论和改进建议;(5)其它需要反映的内容。第一十四条专项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调查组应当及时报告审计中心。审计中心根据调查事项的性质和调查的情况,向集团公司总裁或董事长报告审计调查结果。第三章附则第一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由集团公司审计中心拟定,审计中心解释。第一十六条本管理办法接受中国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的约束,本管理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第一十七条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第一十八条本管理办法经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第三篇:高管离任审计管理办法离任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规范公司管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保障公司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适用范围:公司管理人员离任审计,是指管理人员因工作调
整或辞职等情况离开其工作岗位时,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对其任期进行评价,并确认其业绩和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管理人员是指实业公司及各分公司经理级(含负责全面工作的副职)以上员工。
第四条离任审计是公司管理人员离任时的必须程序,实行先审计后离任。
第五条审计工作由公司审计工作小组组织实施,参与审计人员要忠于职守,客观公正,保守秘密。
第二章成立审计小组:第六条为了保证审计结果的公正、公平性,特成立审计工作小组,具体成员:由人资部经理担任审计工作小组组长,各主管副总担任审计工作小组副组长,财务部经理、经营部经理、项目部经理担任审计工作小组组员共同配合履行审计职能。第三章审计范围与权限:第七条对管理人员的离任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任期取得的主要工作业绩;(二)贯彻执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情况;(三)职责范围内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四)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以及因决策失误,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五)个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以及因监管不力造成的重大损失;(六)对职责范围内的报表数据及有关重大问题的报告失实、延误应负
的责任;(七)对用人失察、失控造成的不良后果应负的责任;(八)其他需审计的事项。第八条审计工作小组进行离任审计时,可以查阅审计对象所在公司
或部门的有关文件、记录、账表、凭证等资料,审计对象及所在分公司应向审计人员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数据和资料。
第四章审计期限:第九条离任审计自员工报备离职或决定员工调岗之日起开展,薪资暂不支付,待离职审计结束后以现金形式予以发放。第五章审计程序第十条审计通知。审计工作小组应向审计对象所在部门发出《离任责任审计通知书》。内容包括:审计内容、审计时间和审计小组成员及所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等。第十一条现场审计。审计工作小组查阅有关文件、各种记录、账表、凭证等资料,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核实有关情况。第十二条内容确认。审计工作小组综合审计情况,整理提出审计报告初稿,并向审计对象通报审计情况,审计对象应以书面形式反馈审计意见。特殊情况,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审计报告初稿可不与审计对象见面。第十三条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小组向公司总经理提交《离任责任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审计对象履行职责的基本情况;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审计对象应承担的责任;处理意见及建议。第六章关于审计问题的处理第十四条对于本职工作未达到预定目标等渎职行为或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对审计对象给予相应处罚;第十五条审计对象及所在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故意隐瞒事实的,对
审计对象及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第十六条对干扰、阻挠审计工作,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由审计小
组责令改正,并给予相应处罚。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第四篇:高管离任审计管理办法__集团公司高管年薪管理办法一、目的为更好地调动集团公司高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完善激励
和约束机制,提高集团公司资产运营效率,促进企业持续稳健发展和经济效益增长,特制订本办法。
二、原则(一)年薪与企业规模、职工工资总额以及个人的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经营业绩挂钩。(二)年薪分配与本公司员工工资分配制度既相统一又相分离的原则。(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三、适用对象(一)集团公司总部一级部门副部级以上人员。(二)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和委派到参股公司的由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总经理助理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年薪的构成(一)高管年薪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构成。(二)基本年薪为高管的基本收入,其确定依据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单位经济规模和效益,同时兼顾经营难度。基本年薪按月发放。(三)绩效年薪是根据绩效考核情况来计发的机动年薪部分,以基本年薪为基数,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以董事会对总经理班子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依据,在完成对个人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的考核后,年度一次性兑现。五、基本年薪的确定(一)总部高管基本年薪的确定1、每年年末,集团公司总经理班子根据本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生产经营状况研究确定下一年内总经理的基本年薪水平。同时,根据其他高管岗位所承担的责任和对公司的相对贡献价值的大小,并结合个人任职资历、工作能力、工作实效等综合因素,制定出其他高管的基本年薪系数,确定其他高管人员的基本年薪水平以及高管层基本年薪总额,报请董事会核准。2、党委书记、总经理(总裁)的基本年薪和董事长一致,其系数设置为1,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总经理、总师、工会**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层管理人员在0.5-0.75的范围内确定基本年薪系数。3、基本年薪标准=总经理基本年薪标准×基本年薪系数4、一人兼数职,只计算其所担任职务中的最高系数,不累计计算。
5、高管基本年薪中包括高管人员应享有的各种补贴和津贴,具体比例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和调整。
(二)下属单位高管基本年薪的确定1、总经理基本年薪的确定集团公司下属企业总经理基本年薪的确定主要以任职企业经济规模和经营难度为基础,同时考虑个人的任职资历和工作能力等综合因素,确定基本年薪系数,每年根据绩效考核结果作一次调升或调降的调整。总经理基本年薪的核定公式如下:基本年薪=基本年薪基数×公司级别系数×区域调节系数(1)基本年薪基数的确定集团公司下属企业总经理基本年薪基数取集团公司董事会上年度批准的集团高管层基本年薪的平均值为标准。(2)公司级别系数的确定集团公司下属企业的级别系数根据级别得分分四级确定,对应关系如下表:表1公司级别得分与级别系数对应表企业级别级别得分级别系数1得分≥9001.2
2800≤得分<9001.03600≤得分<8000.84得分<6000.6企业级别得分确定采用总资产、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利润总额、经营管理难度系数等5项指标综合计算,满分为1000分。各指标名称、权重及总分如下表:表2计算指标权重一览表序号指标名称指标特征权重单项总分1总资产表示企业占有的社会资源
0.202002净资产表示企业履行民事责任的能力0.202003主营业务收入总额表示经营规模和在市场的地位、作用0.252504利润总额表示经营成果规模0.252505经营管理难度系数表示企业价值链管理、环境等因素影响
0.10100合计1.001000在建企业或经营者新接任的企业若由集团董事会认定为经营难度大的企业,经董事会批准其级别系数可酌情给予适当提升;一旦企业进入正常经营期,企业级别则按规定计算。(3)企业的区域调节系数根据企业所在区域确定,对应关系如下表:表3区域调节系数对应表区域区域调节系数本埠1本省(南阳地区以外)1.05外省1.15国家一线城市及国外1.32、其他高管基本年薪系数的确定
以总经理的基本年薪作为标准,在0.5-0.75的范围内,由所在企业总经理班子研究提出其他高管基本年薪系数、基本年薪水平以及高管层基本年薪总额的建议,在集团公司核准的前提下,报请所在企业董事会批准。
六、绩效年薪绩效年薪根据集团公司对下属单位经营班子的绩效目标考核结果和下属单位总经理班子对高管个人的绩效目标考核的结果确定。(一)高管层绩效年薪总额的确定1、高管层绩效年薪总额的兑现取决于单位生产经营班子管理指标、经济指标、安全环保指标、党风廉政指标等目标指标完成情况的年度考核结果。其计算公式为:2、高管层业绩考核的内容与方式详见集团公司与下属单位签订的《生产经营目标责任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3、集团总部高管层的考核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实施;集团下属单位高管层的考核由集团公司资产与企业管理部、财务部、安全与生产管理部、党工部联合实施。(二)高管个人绩效年薪的确定高层管理人员个人的绩效年薪取决于个人绩效考核成绩和公司绩效考核成绩。1、董事长、总经理的绩效年薪与公司整体业绩挂钩,主要考评董事会下达的任务目标的完成情况及公司内部管理等。2、其他高管人员考核分管工作的完成情况,同时与公司业绩挂钩。
其计算公式为:3、对高层管理人员个人的绩效考核办法由各单位依据本办法制定,经单位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4、执行提成制的供应、销售高管在完成公司年度经营管理目标后,按当年与公司共同制定的责任目标书、关键业绩指标考核结果及提成约定进行相应的提成奖励,纳入绩效年薪管理。5、在考核中,若出现某单位高管层总体绩效考核分数低于50分,则该单位全体高层管理人员应无绩效年薪;若某高管人员个人绩效考核分数低于50分,其个人也不应参与绩效年薪的分配。七、高管年薪的支付与管理(一)年薪支付1、高管基本年薪按月支付,每月应发金额为:基本年薪总额÷12。高管按规定应承担的“五险一金”个人缴费金额,由发放部门在基本年薪发放时代扣代缴。2、高管绩效年薪在集团公司董事会后批准后30天内一次性支付。3、高管人员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均为税前收入,个人所得税由高管本人承担,由财务部门在年薪支付前按照税法的规定代扣代缴。4、为加强对年薪的发放管理,集团总部高管及集团公司任命或委派到下属单位、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所有高管,其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统一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造表发放。5、集团总部高管的年薪费用在集团公司财务单列。因集团公司代发下属单位高管年薪所发生的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二)年薪管理1、集团公司成立高管人员年薪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年薪标准确定、考核指标设置与考核落实,以及研究处理年薪运行过程中的其他问题。委员会由经理任主任、执行总经理任副主任、其他班子成员任委员。2、建立高层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工作不力、决策失误造成企业资产重大损失或完不成经营目标任务的,企业应视损失大小和责任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撤销解聘职务等处罚。3、实行年薪的高管必须与本公司签订年度生产经营责任书(含年度考核指标目标值的约定)。4、适用年薪制的高管人员,不能在公司获取其他薪资性收入。八、其他1、高管任职不满一年,按实际任职期限核发年薪。2、高管职务发生变化,或辞职、离职的,应进行离任审计。3、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需设立特殊激励方式以吸引人才的,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之内,公司将制定相关管理办法。4、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篇三:高管离任审计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2010
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0〕78号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为加强对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公司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规范相关审计工作,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保监会二○一○年九月二日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公司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规范相关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是指对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所进行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检查,客观评价其依据职责所应承担责任的审计活动。包括任中审计、离任审计和专项审计。任中审计是指按照规定的间隔期限,对在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阶段性审计。离任审计是指对因任期届满、工作调动、辞职、免职、撤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其在本岗位任职期间的职务行为进行的评价性审计。专项审计是指因公司出现重大违规、财务异常或舞弊等情形,对可能负有责任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特定审计。第三条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对象包括下列人员:(一)董事长及其他执行董事;(二)总公司管理层成员;(三)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四)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五)具有与上述人员相同职权的其他人员。
鼓励保险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关键岗位管理人员进行审计。
第四条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审计对象在特定期间及职权范围内对以下事项所承担的责任:
(一)经营成果真实性;(二)经营行为合规性;(三)内部控制有效性。鼓励保险公司在完成以上审计内容的同时,对审计对象进行经营决策科学性和经营绩效评价。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要求,制定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实施细则,加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规划,合理配置审计资源,避免重复审计和审计遗漏。保险公司应当将审计结果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任用、奖惩挂钩,提高审计工作的权威性。第二章审计的组织与实施第六条对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审计责任人进行审计,应当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实施。其中,对保险集团公司下属保险子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进行审计的,可以由其集团公司审计部门组织实施。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计,由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外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未实行审计集中制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下审一级的原则确定具体审计机构和人员。第七条实施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的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保险公司董事会负责选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出具书面意见。第八条受聘进行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的外部审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足够数量熟悉保险业务和保险监管规定、胜任该项审计工作的专业人员;(二)与审计对象没有利害关系;(三)有良好的职业声誉,最近3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处罚;(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中审计年度计划。对高管人员实施任中审计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三年。
离任审计应当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进行,原则上实行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确有理由不能事先审计的,应当在审计对象离任3个月内完成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聘用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的,可适当延长审计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专项审计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审计时间和时限。第十条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中审计现场部分结束后3个月内出现需要进行离任审计情形的,可以不再单独组织实施离任审计。对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计时,其他审计项目已经审计过的内容,原则上可以借鉴其审计结论,不再重复审计,但有线索表明原有审计工作可能存在瑕疵的除外。第三章审计报告第十一条审计结束后,审计机构应当出具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一)审计依据、审计对象及其职责范围、审计人员;(二)审计的范围、内容、方法;(三)审计结果,主要指审计发现的问题及责任界定。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之前,应当征求审计对象的意见。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作为审计报告的附件。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客观性负责。第十二条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报告应当区分审计对象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直接责任是指审计对象对其职权范围内发生下列行为时应承担的责任:(一)直接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保险公司内部管理规定行为的;(二)强令、指使、授意、纵容、包庇下属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三)失职、渎职的;(四)其他直接违法违规行为。领导责任是指审计对象在其任期内对其职权范围内负有直接责任以外的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对总公司董事长和管理层成员的审计报告,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提交公司董事会,并同时提交监事会。审计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在20个工作日内报中国保监会。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审计报告应当按照《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56号)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所在地保监局。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报告列入审计对象的人事信息管理,作为对其考核、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保险公司应当按规定程序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及时组织整改。
第十五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将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报告纳入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系统进行归档管理。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时,可以要求其原任职保险公司提交最近任职岗位的离任报告,也可以参考其过往任职期间审计报告的审计结论。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外部审计机构及相关人员在进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保险公司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范围、时限和要求,对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计,并向中国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交审计报告;(二)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的审计报告及相关材料存在虚假陈述,或者故意隐瞒或遗漏审计发现问题;(三)中国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在任职资格审查时,要求被审查高管人员的原任职保险公司提交离任审计报告,原任职保险公司未按期提交或提交虚假报告;(四)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审计对象的重大责任未被发现,或者故意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五)审计对象及其所在保险机构拒绝、阻碍审计,或者转移、隐匿、伪造、毁弃审计所需的资料或者证明材料,或者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检举人、证明人或者资料提供人。保险公司及相关人员发生上述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照《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及其他监管规定予以处罚。
外部审计机构发生前款第(四)项所列情形的,中国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向其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并在行业内公布该审计机构名称,其他保险公司不得委托该审计机构实施审计。
第十七条对于审计报告揭示的违反监管规定的问题,或者认为保险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未真实反映被审计对象问题的,中国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查明:
(一)要求审计机构进行说明;(二)听取审计对象的陈述;(三)委托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复核审计,审计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四)立案调查。第十八条对于审计报告揭示的违反监管规定的问题,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在调查取证后,依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采取以下方式处理:(一)违规行为较轻,没有造成危害的,免于处罚;(二)保险公司整改及时,处理到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规行为危害后果的,可酌情减轻或免于处罚;(三)配合监管机构查处违规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对审计发现问题不追究责任或不认真组织整改的,依法从重处罚。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适用本办法。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适用本办法,但涉及董事会或董事长的有关规定除外。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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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高管离任审计管理办法
44审计报告5845统一归档审计工作终结实施审计的机构应将审计全过程中取得的资料统一编号对应审计项目与测试内容分类归档同时将电子版审计资料报送上级审计部5离任审计要求51审计人员审计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公司内部各方面专家的力量如有必要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聘请公司外部的有关专家或专业机构参与全程或部分审计事项
离
任
审
计
管
理
制
度
1、总则:1.1目的:为了加强离任人员所负经济及项目责任的审计监督,提高公司领导干部自我约束意识,保证离任后原岗位工作的正常延续,防范经营与舞弊风险,根据公司人事管理及《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1.2适用范围:1.2.1总部各职能部室部级以上领导,在退休、岗位变动、离职时须接受离任审计。1.2.2事业部/子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在退休、岗位变动、离职时须接受离任审计。1.2.3事业部/子公司与经营业务关系密切的业务负责人及关键业务人员的离职时须接受离任审计,这些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采购、销售、外协及各类合同、资金、投资、担保等管理业务。1.2.4特殊岗位人员经专项审批后执行审计的人员,如联营企业派驻的高层管理人员。2、离任审计职责2.1审计职责界定2.1.1总部各职能部室部级以上领导的离任审计业务,由审计部负责组织实施。2.1.2事业部、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离任审计业务,由审计部负责审计,事业部、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具有审计监督职能的部门和人员配合审计。2.1.3事业部、子公司中层领导及关键业务人员离任审计工作,由事业部、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具有审计监督职能的部门或人员负责审计,审计结果报审计部备案。
2.1.4特殊岗位人员的离任审计,根据业务归属的不同,由公司或部/子公司审计机构负责审计。2.2审计工作职权2.2.1检查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和财产的真实性、完整性。2.2.2审查工资、奖金核发的合理性、正确性。2.2.3审查相关业务流程的规范性及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2.2.4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2.2.5对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和规定以及侵犯公司权益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2.2.6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公司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2.2.7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及纠正、处理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的意见,检查审计结论的落实情况。3、离任审计内容3.1离任审计工作内容3.1.1对事业部、子公司总经理离任审计的内容包括:3.1.1.1所负经济责任的完成情况:(1)经营业绩与预算目标完成情况的审计评价;(2)任期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真实性;(3)任职期间执行的内部控制业务是否存在重大缺陷;(4)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5)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及重大合同的执行情况;(6)各项资产的管理情况;(7)对外投资、担保、借款等风险业务执行情况;
(8)有无严重损失浪费和其它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9)公司章程、管理制度、年度经营计划,重要的合同、协议、领导人员办公会议纪要及年度工作总结。3.1.1.2离任时工作移交是否完整、正确。需移交的内容包括:(1)述职报告(包括对任职履历的叙述、任职期内重点工作的回顾和总结、对本岗位下步工作的建议);(2)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及处理建议,重大未决事项的完成情况、重大风险业务的提示;(3)个人所保管的业务档案、工作记录等资料;(4)其它需移交的内容;(5)其它按公司人事管理要求需移交的内容。3.1.1.3离职时个人所欠公司的债务是否结算清楚;3.1.1.4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3.1.1.5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3.2对公司及子公司其他高管人员(总经理以外)离任审计内容包括:3.2.1任职期间负责项目或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3.2.2工作涉及的各项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3.2.3任职期间涉及财务收支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有无严重损失浪费或其它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3.2.4任职期间涉及的各项经济合同与风险业务的执行情况、债权债务的清理和催收情况;3.2.5分管业务的预算执行情况、资产管理情况及业务审批情况;3.2.6离任时工作移交是否完整、正确。需移交的内容包括:(1)述职报告;
(2)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及处理建议,重大未决事项的完成情况、重大风险业务的提示;(3)代表公司对外签订的各项合同、协议执行情况。(4)个人所保管的业务档案、工作记录等;(5)其它按公司人事管理要求需移交的内容。3.2.7离职时个人所欠公司的债务是否结算清楚;3.2.8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3.2.9廉洁自律与团队管理情况。3.3对公司及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离任审计内容参照3.2内容,并重点关注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未决事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4、审计程序4.1审计立项4.1.1企业管理部根据人事离任情况,填写《离任审计申请》按下述程序审批后通知审计部,同时提供被审计人员的任职履历与离任述职报告。4.1.1.1公司高管离任审计申请由企业管理部主管领导审核,公司总经理审批(总经理离任由董事长审批);4.1.1.2事业部、子公司高管离任审计申请由被审计单位管理部提出审计申请,部/子公司主管领导审核、部/子公司总经理(总经理离任由董事长审批)审批后,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4.1.1.3事业部、子公司中层领导及其他岗位人员,经被审计单位管理部主管领导、部/子公司总经理审批;4.1.1.4联营企业高管人员离任审计申请,需根据双方联营协议与企业章程要求,经被审计单位董事会审议后,由企业管理部提出审计申请,公司主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
4.1.2审计部门根据《离任审计申请》了解被审计人员履历与经办业务情况,复查任职期间相关业务的审计报告,根据审计工作要求编制审计方案成立审计组。4.2审计通知4.2.1承担离任审计任务的审计部门,需提前3天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上级审计部门。4.2.2审计通知书应注明审计目的、审计内容、工作要求、审计时限、相关资源需求及审计过程中涉及的审计资料。4.2.3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在3个工作日内准备以下资料:4.2.3.1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及处理建议,重大未决事项的完成情况及重大风险业务的说明;4.2.3.2工作移交的有关记录;4.2.3.3审计通知书中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如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执行业务相关管理制度;债权债务、资产保管、预算完成情况等审计资料。4.2.4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前,应听取主管领导及被审单位董事会、监事会或其他领导人员的意见。4.3审计实施审计组根据审计计划要求,采用现场审计与报送审计等方式,通过审阅、测试、分析、复算、盘点等审计方法,根据离任审计测试程序实施审计。4.4审计报告4.4.1离任审计报告的编制,根据审计内容和测试程序要求,对被审计人员任期业务情况进行审计评价;说明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重点强调未决事项或风险业务对公司的影响;对离任人员进行审计情况综合评述。4.4.2离任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人员及其主管领导的意见,由被审计人员及其主管领导、审计组三方签字确认,按以下原则审批归档:
4.4.2.1各子公司事业部负责的审计业务由被审计单位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同时报备上级审计部门;4.4.2.2公司审计业务由总经理、董事长审批。4.4.3被审计人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日之内提出书面意见上报审计组,审计组如不接受,应将离任审计报告和书面意见一并上报主管领导审议,并在3日内提出复审意见书下发被审计单位。4.5统一归档审计工作终结,组织实施审计的机构应将审计全过程中取得的资料统一编号、对应审计项目与测试内容分类归档,同时将电子版审计资料报送上级审计部门。5、离任审计要求5.1审计人员5.1.1实施离任审计工作时应成立审计组,审计组的成员应当具备与审计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审计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公司内部各方面专家的力量,如有必要,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聘请公司外部的有关专家或专业机构参与全程或部分审计事项。5.1.2审计人员与被审计人员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计人员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计公正的,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领导共同商定。5.1.3审计人员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必须保守实施离任审计中得悉的公司秘密。5.1.4审计人员审计过程中,遇有涉及职权范围或业务能力以外的问题,应当要求相关部门协助调查,不得主观臆断。5.2审计期限审计期限是指从审计组实施审计开始,至完成审计报告时间。对岗位变动审计应
在15天内完成,对辞退、辞职、退休人员的审计可视具体情况确定审计期限,最长不应超过1个月。6、审计奖惩6.1奖励建议离任审计中发现被审计人员在业务经营和管理活动中效益显著、成绩突出的,审计小组可以向管理部门领导提出奖励建议。6.2处罚建议6.2.1对非法干预、阻扰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进行审计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必要时,审计机构可以建议总经理办公会或被审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有关人员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审计工作的正常进行。6.2.2审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审计小组有权通知公司相关部门暂时冻结被审计人员在公司的相关权益:6.2.2.1被审计人员工作移交不顺利、不清楚,致使上级主管领导无法接受;6.2.2.2被审计人员未提供任职期间的述职报告,未完全表述存在风险的未决事项;6.2.2.3被审计人员的经济账目与所持资产尚未交待清楚,需进一步查证落实;6.2.2.4被审计人员所欠公司款项未进行偿还;6.2.2.5被审计人员有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情节严重者可依照法律程序对其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6.2.3被审计单位应如实提供审计资料,不得弄虚作假、藏匿、篡改证据资料,因未全面、准确提供审计依据,造成重大经济责任问题未被发现,公司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6.2.4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如存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况,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7、附则7.1事业部/子公司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关细则。7.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审计部。
篇五:高管离任审计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方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公司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标准相关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规定,制定本方法。第二条〔适用对象〕本方法所称的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成立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第三条〔定义〕本方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审计,是指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所进行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检查,客观评价其依据职责所应承担责任的审计活动。包括任中审计、离任审计和专项审计。任中审计是指按照规定的间隔期限,对在任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阶段性审计。离任审计是指对因任期届满、工作调动、辞职、免职、撤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鉴定性审计。专项审计是指因公司出现重大违规、财务异常或舞弊等情形,对可能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特定审计。第四条〔审计对象〕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对象包括以下人员:〔一〕董事长和管理层成员;〔二〕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三〕地市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四〕具有与上述人员相同职权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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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审计内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审计对象在特定期间及职权范围内对以下事项所承担的责任:〔一〕经营成果真实性;〔二〕经营行为合规性;〔三〕内部控制有效性。鼓励保险公司在完成以上审计内容的同时,对审计对象进行经营决策科学性和经营绩效评价。第六条〔总体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制定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实施细则,加强高级管理人员审计规划,合理配置审计资源,防止重复审计和审计真空。保险公司应当将审计结果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任用、奖惩挂钩,提高审计工作的权威性。
第二章审计的组织与实施第七条〔审计机构〕对保险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进行审计,应当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实施。其中,对保险集团公司下属保险子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进行审计的,可以由其集团公司审计部门组织实施。对总公司除总经理外的管理层成员进行审计,可以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实施。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计,由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组织实施。未实行审计集中制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下审一级的原则确定具体审计机构和人员。第八条〔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实施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的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保险公司董事会负责选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出具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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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外部审计机构资质条件〕受聘进行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的外部审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足够数量熟悉保险业务和保险监管规定、胜任该项审计工作的专业人员;〔二〕与审计对象没有利害关系;〔三〕有良好的职业声誉,最近3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审计周期〕保险公司应当制定高级管理人员任中审计年度计划。对董事长和管理层成员实施任中审计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三年,其他高管人员不得超过两年。离任审计应当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进行,原则上实行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确有理由不能事先审计的,应当在审计对象离任3个月内完成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聘用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的,可适当延长审计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专项审计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审计时间和时限。第十一条〔审计结果的借鉴〕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中审计现场部分结束后3个月内出现需要进行离任审计情形的,可以不再单独组织实施离任审计。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计时,其他审计项目已经审计过的内容,原则上可以借鉴其审计结论,不再重复审计。
第三章审计报告第十二条〔审计报告〕审计结束后,审计机构应当出具高级管理人员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一〕审计依据、审计对象及其职责范围、审计人员;〔二〕审计的范围、内容、方法;〔三〕审计结果,主要指审计发现的问题及责任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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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之前,应当征求审计对象的意见。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作为审计报告的附件。
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客观性负责。第十三条〔责任区分〕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计报告应当区分审计对象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直接责任是指审计对象对其职权范围内发生以下行为时应承担的责任:〔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保险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的;〔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三〕失职、渎职的;〔四〕其他直接违法违规行为。领导责任是指审计对象在其任期内对其职权范围内负有直接责任以外的管理责任。第十四条〔报告路线〕对总公司董事长和管理层成员的审计报告,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在20个工作日内报中国保监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审计报告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公司内部相关机构及所在地保监局。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对报告的处理〕保险公司应当将高级管理人员审计报告列入审计对象的人事档案管理,作为对其考核、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保险公司应当按规定程序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及时组织整改。第十六条〔监管机构对报告的处理〕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将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计报告纳入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系统进行归档管理。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核准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查时,可以参考其过往任职期间审计报告的审计结论,也可以要求其原任职保险公司提交最近任职岗位的离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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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未按规定进行审计的责任〕
保险公司未按本方法规定对应该进行审计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计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对保险公司审计负责人处以警告或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任职资格审查时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高管人员离任审计报告,保险公司未按要求提交或提交虚假报告的,对保险公司董事长处以警告或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审计机构的责任〕
保险公司审计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审计对象的重大责任未被发现的,或者故意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或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加处保险公司审计负责人警告或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外部审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生上述情形的,保险公司应当同时向该审计机构的主管部门及中国保监会报告。中国保监会可以在行业内公布该审计机构名称,其他保险公司不得委托该审计机构实施审计。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隐瞒的责任〕
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的报告故意隐瞒已经审计出的高级管理人员责任的,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虚假审计报告及相关材料的,对保险公司董事长和审计责任人处以警告或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对违规问题的查明〕
对于审计报告揭示的违反监管规定的问题,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查明:
〔一〕要求审计机构进行说明;
〔二〕听取审计对象的陈述;
〔三〕委托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复核审计,审计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四〕立案调查。
第二十一条〔对违规问题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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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审计报告揭示的违反监管规定的问题,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在调查取证后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违规行为较轻,保险公司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的,免于处罚;〔二〕情节较重,但保险公司整改及时,处理到位的,可酌情免于或减轻处罚;〔三〕对审计发现问题不追究责任或不认真组织整改的,依法从重处罚。第二十二条〔阻碍审计的责任追究〕审计对象及其所在保险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或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加处保险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警告或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拒绝、阻碍审计;〔二〕转移、隐匿、伪造、毁弃审计所需的资料或者证明材料的;〔三〕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四〕打击报复检举人、证明人或者资料提供人。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解释〕本方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颁布时间〕本方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控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保险公司风险防范能力,依据《保险法》、《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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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是指保险公司内部机构或者人员,通过系统化、标准化的方法,对其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业务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以及经营管理人员任期内的经济责任等开展的检查、评价和咨询等活动,以促进保险公司实现经营目标。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健全内部审计体系,认真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公司的稳健发展。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评价和监督。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与其治理结构、管控模式、业务性质和规模相适应,费用预算、业务管理和工作考核等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体系。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不在管理层任职的董事组成。已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财务或者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审计责任人职位。审计责任人既向管理层负责,也向董事会负责。审计责任人由总经理提名,报董事会聘任。没有设立董事会的保险公司,审计责任人由管理层聘任。审计责任人的聘任和解聘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第九条保险公司审计责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二〕从事审计、会计或者财务工作五年以上,熟悉金融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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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第十条审计责任人不得同时兼任公司财务或者业务工作的领导职务。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不受其他部门的干预或者影响。鼓励保险公司实行内部审计部门的集中化或者垂直化管理。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内部审计人员。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应当不低于公司职工人数的千分之五。保险公司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至少应当有一名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第十三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对内部审计体系的建立、运行与维护负有最终责任。没有设立董事会的,公司总经理承担最终责任。第十四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核公司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批准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和审计预算;〔二〕评估审计责任人工作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三〕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内部审计质量;〔四〕就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和解聘、酬金等问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五〕协调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六〕定期检查评估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及时受理和处理关于内部控制方面重大问题的投诉;〔七〕监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所发现重大问题的整改和落实;〔八〕董事会要求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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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保险公司总经理在内部审计方面履行以下职责:〔一〕领导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和内部审计工作;〔二〕确保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及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资源和职权;〔三〕负责组织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第十六条审计责任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公司内部审计系统开展工作;〔二〕组织制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年度审计计划和审计预算并推动实施;〔三〕组织实施审计项目,确保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四〕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公司总经理汇报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重大风险隐患,提出改良意见;〔五〕协调处理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关系。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拟定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和审计预算;〔二〕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和财务活动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评价;〔三〕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体系以及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四〕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负责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五〕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经营效益等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六〕对公司信息系统进行审计;〔七〕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后续审计;〔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要求的其他审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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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确保内部审计部门及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所需的权限,主要包括: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参加或者列席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会议,参加公司的相关业务培训;〔三〕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有助于全面了解公司经营和财务活动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四〕有权进行现场实物勘查,或者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得证明材料;〔五〕有权暂时封存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和业务资料;〔六〕制止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七〕对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者内部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人员提出责任追究或者处罚建议;〔八〕向董事会或者管理层提出改良管理、提高效益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每年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估,出具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内部控制基本情况;〔二〕本年度完善内部控制的措施及上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改善情况;〔三〕目前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四〕下一年度改良内部控制的计划。第二十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至少每半年一次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并通报管理层和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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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管理层应当至少每季度一次听取审计责任人关于审计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聘请中介机构等多种形式,评估内部审计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监督评价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对审计责任人提交的内部控制评估报告进行审议,并就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其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要求管理层组织调查,也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直接调查,或者委托独立的中介机构调查。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列席,对相关事项做出说明或者答复董事的提问。
第二十六条保险公司内部审计责任人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审计委员会和管理层提交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在分析评估风险分布状况的基础上明确审计重点、制订年度审计计划。
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审计预算应当在征求管理层意见后,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审计程序,采取科学方法开展审计工作,并定期实施审计质量自我评估。
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监事会可以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三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审计复议制度。对审计结论存在异议的,被审计对象可以依照规定向保险公司相关机构提出复议。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信息系统,推广应用辅助审计软件,积极开展非现场审计,提高内部审计的信息化水平和审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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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公司管理层批准后,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承担内部审计项目。
外聘中介机构应当具备足够的独立性、客观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第三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通畅的投诉举报机制,鼓励职工举报公司经营管理中违法违规及其他不符合内部控制要求的行为,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第三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一〕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和经董事会审议的内部控制评估报告;〔二〕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风险问题;〔三〕内部审计部门对下属分支公司进行审计的,应当同时将审计报告抄报审计对象所在地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四〕保险公司对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未予有效整改处理的,审计责任人应当直接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相关情况;〔五〕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审计发现问题未按照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处理的,保险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未及时按照前两款的规定追究责任的,中国保监会将追究保险公司管理层及相关董事的责任。第三十六条保险公司在考核经济目标、任免所属单位负责人时,应当将内部审计情况作为重要依据,并听取审计负责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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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对拒绝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拒绝提供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打击报复或者陷害审计人员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制止,并严肃处理有关单位和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保险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标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隐瞒问题、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应当依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审计责任人在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工作中有重大失职行为的,中国保监会将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条保险公司对坚持原则、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并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各保险公司可依照本指引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本指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本指引自二○○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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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高管离任审计管理办法
高管离任审计管理办法
离任审计与经理离、接任工作交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各公司总经理(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工作,协助完成接、离任工作交接,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根据集团人事管理制度以及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结合国家相关管理办法,集团各公司总经理(负责人)离任现职必须实施离任审计。第三条离任审计由集团人力资源中心提供人员名单,集团审计中心实施,根据各公司具体情况,也可由集团聘请社会审计鉴证机构进行。第四条离任审计的范围包括:1、财务收支审计,包括财务收支的合法性,财产物资的真实性、合规性审计;2、经济效益审计,包括对考核贡献和硬性指标完成情况的评价;3、管理制度审计,其核心为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测试和评价。第五条离任审计的方法采用查证审阅法、核对法、计算法、盘点法、调节法、观察法、鉴定法和大量的指标分析相结合。第六条在离任审计中,应分清经营者的主管责任与直接责任:1、主管责任:共有六种应当承担的主管责任。(1)任期经济目标责任;(2)合法经营的责任;(3)资产安全完整的责任;
(4)会计控制的责任;(5)财务管理的责任;(6)投资决策的责任。2、直接责任:共有六种应予追究的直接责任。(1)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2)越权决策造成企业损失的责任;(3)私分公司资产的责任;(4)非法侵占公司财物的责任;(5)贪污贿赂挪用公司公款的责任;(6)其他以权谋私的责任。第七条离任审计的内容应包括:1、上任时的公司财务状况;2、任期内财务收支合规、合法、真实性(会计报表审计内容);3、任期内净资产的增减;4、各项任期目标完成情况和分析;5、任期内重大经营决策和法律诉讼(包括重大担保)等情况;6、任期内公司员工的各项收入变动趋势;7、任期内各项管理制度的健全和执行情况,有无损失、浪费和资产流失情况;
8、对遗留问题的财务清理情况。3、法律诉讼有关案卷材料;4、对外担保有关文件。第九条实施阶段中应注意的问题:1、书面证据材料务必详尽,必要时甚至进行“外调”,并根据获得的材料,落实到具体的经济责任;2、口头证据要重视、要充分记录,力争对方签字;在万一得不到书面签证的情况下,要有两名审计人员签字,以防止误听;第十条审计评价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审计评价应有充分依据或证明;2、对审计过程中未予验证的具体事项,或评价依据、评价标准不明确的事项不作评价;3、对未来事项不作预测结果的评价;4、评价使用的数据,应采用审计认定的数据;5、分清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如应考虑企业违规行为是否受到外来干扰,或是否应由上级主管部门承担责任;6、分清前任领导责任与现任领导责任;7、分清玩忽职守与工作失误的责任;8、对经营业绩的评价要分清客观因素与主观因素、历史原因与现实原因、公司外部原因与公司内部原因、公司效益原因与社会贡献等关系;
9、一般应采取写实手法描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忌夸大,勿形容,避比喻;
10、重大事项必须揭示。
第十一条为使接任者了解接管公司(单位)情况,并与离任者核实情况,审计报告初稿应征求接、离任者意见:
1、初稿先征求接任者意见,应视其要求决定是否追加审计内容;在此基础上,再征求离任者意见,接离任者均可对事实与报告中查明事项不符之处以及报告意见等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补充;
2、报告初稿中如有“特殊性”问题,必须注意要在征求接任者、离任者意见以前,先向总裁或董事会汇报,根据不同情况,研究决定审计报告与接任者、离任者见面及内容表述的方式。
第十二条离任审计报告的审定:审计中心依据审计查证的事实和掌握的情况,在征求接离任者意见的基础上,出具正式审计报表,报集团总裁审定。
第十三条正式离任审计报告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归档。
第十四条财务遗留问题的了结和工作交接:
1、离任审计报告正式报出后,由审计中心根据报告中的“遗留问题财务清理情况”督促离任者了结,待财务问题理清后,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离任者与接任者双方进行工作交接;
2、人力资源部根据实际交接情况,出具交接清单,由三方签名认可,原件由人力资源部存档;涉及财务变动应及时书面通知财务中心,并负责收集相关原始凭据,财务中心据此做帐;
3、如在2个月内不能顺利或完全了结和交接的情况,由人力资源部督促当事人书面报告其原因,报董事会讨论决定如何处理,并及时将书面处理意见反馈当事人,同时报财务中心及审计中心备案,待处理时做帐。
第十五条对各公司经理聘期届满后,根据需要,由董事会决定是否进行任期审计。如需进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使审计工作制度化、法制化,根据国家审计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审计机构和人员第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方案有:1.设立审计部,配置若干专职人员;2.附属财务部,设专职审计人员;3.不设机构、专职人员,聘请外部兼职审计人员。公司根据发展规划,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督体系。第三条内审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审计专业职称、专业知识和审计经验。第四条内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公司应对审计人员工作进行奖励和处罚。第五条内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六条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审计对象、范围和依据第七条内部审计的对象:
1.公司各职能部门、员工;2.公司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3.公司参股企业的派驻人员;4.总经理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人员。第八条内部审计范围:1.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2.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3.公司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4.基建工程预、决算的真实合法性;5.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执行情况;6.公司领导离任的经济责任;7.管理活动、行政活动;8.其他认定事项。第九条内部审计依据: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2.公司规章制度;3.公司经营方针、计划、目标;4.其他有关标准。第四章审计种类和方式第十条公司内部审计包括:1.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单位财务收入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2.专案审计。对被审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经济纪律问题进行审计查处。3.专项审计。包括:(1)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2)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主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3)任期审计。对被审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4)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第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方式有:1.报送(送达)审计。被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有关材料送审计机构接受审计检查。2.就地审计。审计人员到被审单位进行审计,后者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五章内部审计和内容第十二条内部审计的内容包括:1.财务计划及其预算的执行的决算;3.资产管理情况;4.经营成果,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5.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严密、有效性;6.重要经济合同、契约的签订;7.各部门、下属企业领导离任审计;8.联营、合资、合作企业和项目投入投入资金、财产使用及其效果;9.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有关部门的审计;10.其他交办审计事项;第六章内部审计的主要职权第十三条内部审计行使下列职权:1.召开本公司、部门、下属企业有关审计工作会议;2.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4.检查被查计单位的凭证、帐簿、报表、资产;5.对有关事项调查,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证明材料;6.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7.对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8.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9.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经理、董事会、监事会报告;11.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第七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第十四条内部审计工作程序:1.制定公司审计计划和工作方案,经总经理批准组织实施,必要时报送审计机关。2.书面通告被审计单位,说明审计内容、种类、方式、时间。4.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及审计处理意见。5.下达审查处理决定。6.复审、被审单位、个人在接到审查处理决定15天内,向公司提出书面复审申请,经总经理批准,组织复议。7.进行后续审计。第十五条审计程序过程注意事项:1.审计前,应向被审计单位出示由总经理签章的审计通知书及授权审计通知书;2.审计处理决定由总经理批准下达;3.复议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必须照常执行;
4.重大事项审计报告报董事会、监事会备案;5.审计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可随时向公司报告及时制止。第八章审计档案制度第十六条审计部门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第十七条审计档案管理范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成都远鸿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专项审计工作,及时提供集团公司和所属控股子公司的经济运行信息,促进企业加强经济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专项审计是指集团公司审计中心依法运用审计手段,就与集团公司和所属控股子公司经济管理有关的特定事项和领导交办的事项,对集团公司各成员企业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集团公司和所属控股子公司审计管理,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第二章专项审计主要内容及程序第四条集团公司审计中心在实施专项审计时,可根据需要成立一个或若干个专项审计组。专项审计组对审计中心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五条审计人员办理专项审计事项时,应当实事求是,如实反映调查事项的真实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价,做出符合事实的结论。第六条审计人员开展专项审计,应当注意保守被调查企业的秘密。第七条进行专项审计的主要内容:
(1)集团公司和所属控股子公司的经济活动情况;(2)审计中心门选定的专门事项;(3)集团公司董事长或总裁交办的其它调查事项。第八条专项审计组应当制定审计调查方案。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专项审计的目的、内容、范围、程序、时间、方法、人员分工等。第一十条专项审计可以采取普遍调查、重点调查、召开座谈会及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第一十一条专项审计组应当对收集的被调查单位的材料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取舍,并编入专项审计工作底稿。专项审计组收集的被调查单位的材料应当符合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的要求。第一十二条专项审计工作结束后,应当形成专项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所反映的情况应当客观、真实,文字表述应当准确、简洁、通俗易懂。第一十三条专项审计报告应当反映被调查单位的总体情况和主要问题,既要有综合性数据,又要有典型事例,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1)专项审计项目说明;(2)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3)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4)调查结论和改进建议;(5)其它需要反映的内容。
第一十四条专项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调查组应当及时报告审计中心。审计中心根据调查事项的性质和调查的情况,向集团公司总裁或董事长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三章附则
第一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由集团公司审计中心拟定,审计中心解释。
第一十六条本管理办法接受中国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的约束,本管理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十七条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一十八条本管理办法经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为规范公司管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保障公司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司管理人员离任审计,是指管理人员因工作调整或辞职等情况离开其工作岗位时,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对其任期进行评价,并确认其业绩和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管理人员是指实业公司及各分公司经理级(含负责全面工作的副职)以上员工。
第四条离任审计是公司管理人员离任时的必须程序,实行先审计后离任。
第五条审计工作由公司审计工作小组组织实施,参与审计人员要忠于职守,客观公正,保守秘密。第二章成立审计小组:
第六条为了保证审计结果的公正、公平性,特成立审计工作小组,具体成员:由人资部经理担任审计工作小组组长,各主管副总担任审计工作小组副组长,财务部经理、经营部经理、项目部经理担任审计工作小组组员共同配合履行审计职能。第三章审计范围与权限:
第七条对管理人员的离任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任期取得的主要工作业绩;(二)贯彻执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情况;(三)职责范围内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四)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以及因决策失误,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五)个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以及因监管不力造成的重大损失;(六)对职责范围内的报表数据及有关重大问题的报告失实、延误应负的责任;(七)对用人失察、失控造成的不良后果应负的责任;(八)其他需审计的事项。第四章审计期限:
第九条离任审计自员工报备离职或决定员工调岗之日起开展,薪资暂不支付,待离职审计结束后以现金形式予以发放。
第五章审计程序
第十条审计通知。审计工作小组应向审计对象所在部门发出《离任责任审计通知书》。内容包括:审计内容、审计时间和审计小组成员及所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等。
第十二条内容确认。审计工作小组综合审计情况,整理提出审计报告初稿,并向审计对象通报审计情况,审计对象应以书面形式反馈审计意见。特殊情况,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审计报告初稿可不与审计对象见面。
第十三条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小组向公司总经理提交《离任责任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审计对象履行职责的基本情况;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审计对象应承担的责任;处理意见及建议。
第六章关于审计问题的处理
第十四条对于本职工作未达到预定目标等渎职行为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对审计对象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六条对干扰、阻挠审计工作,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由审计小组责令改正,并给予相应处罚。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集团公司高管年薪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更好地调动集团公司高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集团公司资产运营效率,促进企业持续稳健发展和经济效益增长,特制订本办法。二、原则
(一)年薪与企业规模、职工工资总额以及个人的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经营业绩挂钩。
(二)年薪分配与本公司员工工资分配制度既相统一又相分离的原则。(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三、适用对象(一)集团公司总部一级部门副部级以上人员。(二)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和委派到参股公司的由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总经理助理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四、年薪的构成(一)高管年薪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构成。(二)基本年薪为高管的基本收入,其确定依据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单位经济规模和效益,同时兼顾经营难度。基本年薪按月发放。(三)绩效年薪是根据绩效考核情况来计发的机动年薪部分,以基本年薪为基数,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以董事会对总经理班子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依据,在完成对个人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的考核后,年度一次性兑现。
五、基本年薪的确定
(一)总部高管基本年薪的确定
1、每年年末,集团公司总经理班子根据本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生产经营状况研究确定下一年内总经理的基本年薪水平。同时,根据其他高管岗位所承担的责任和对公司的相对贡献价值的大小,并结合个人任职资历、工作能力、工作实效等综合因素,制定出其他高管的基本年薪系数,确定其他高管人员的基本年薪水平以及高管层基本年薪总额,报请董事会核准。
2、党委书记、总经理(总裁)的基本年薪和董事长一致,其系数设置为1,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总经理、总师、工会**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层管理人员在0.5-0.75的范围内确定基本年薪系数。
3、基本年薪标准=总经理基本年薪标准×基本年薪系数
4、一人兼数职,只计算其所担任职务中的最高系数,不累计计算。
5、高管基本年薪中包括高管人员应享有的各种补贴和津贴,具体比例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和调整。
(二)下属单位高管基本年薪的确定
1、总经理基本年薪的确定
集团公司下属企业总经理基本年薪的确定主要以任职企业经济规模和经营难度为基础,同时考虑个人的任职资历和工作能力等综合因素,确定基本年薪系数,每年根据绩效考核结果作一次调升或调降的调整。总经理基本年薪的核定公式如下:
基本年薪=基本年薪基数×公司级别系数×区域调节系数(1)基本年薪基数的确定集团公司下属企业总经理基本年薪基数取集团公司董事会上年度批准的集团高管层基本年薪的平均值为标准。(2)公司级别系数的确定集团公司下属企业的级别系数根据级别得分分四级确定,对应关系如下表:表1公司级别得分与级别系数对应表企业级别级别得分级别系数得分≥9001.22800≤得分<9001.03600≤得分<8000.84
得分<6000.6
企业级别得分确定采用总资产、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利润总额、经营管理难度系数等5项指标综合计算,满分为1000分。各指标名称、权重及总分如下表:
表2计算指标权重一览表序号指标名称指标特征权重单项总分总资产表示企业占有的社会资源0.202002净资产表示企业履行民事责任的能力0.20
2003
主营业务收入总额表示经营规模和在市场的地位、作用0.252504利润总额表示经营成果规模0.252505经营管理难度系数表示企业价值链管理、环境等因素影响0.10100合计1.00
1000在建企业或经营者新接任的企业若由集团董事会认定为经营难度大的企业,经董事会批准其级别系数可酌情给予适当提升;一旦企业进入正常经营期,企业级别则按规定计算。(3)企业的区域调节系数根据企业所在区域确定,对应关系如下表:表3区域调节系数对应表区域区域调节系数本埠本省(南阳地区以外)1.05外省1.15国家一线城市及国外1.32、其他高管基本年薪系数的确定以总经理的基本年薪作为标准,在0.5-0.75的范围内,由所在企业总经理班子研究提出其他高管基本年薪系数、基本年薪水平以及高管层基本年薪总额的建议,在集团公司核准的前提下,报请所在企业董事会批准。六、绩效年薪
绩效年薪根据集团公司对下属单位经营班子的绩效目标考核结果和下属单位总经理班子对高管个人的绩效目标考核的结果确定。
(一)高管层绩效年薪总额的确定
1、高管层绩效年薪总额的兑现取决于单位生产经营班子管理指标、经济指标、安全环保指标、党风廉政指标等目标指标完成情况的年度考核结果。其计算公式为:
2、高管层业绩考核的内容与方式详见集团公司与下属单位签订的《生产经营目标责任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
3、集团总部高管层的考核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实施;集团下属单位高管层的考核由集团公司资产与企业管理部、财务部、安全与生产管理部、党工部联合实施。
(二)高管个人绩效年薪的确定
高层管理人员个人的绩效年薪取决于个人绩效考核成绩和公司绩效考核成绩。
1、董事长、总经理的绩效年薪与公司整体业绩挂钩,主要考评董事会下达的任务目标的完成情况及公司内部管理等。
2、其他高管人员考核分管工作的完成情况,同时与公司业绩挂钩。
其计算公式为:
3、对高层管理人员个人的绩效考核办法由各单位依据本办法制定,经单位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4、执行提成制的供应、销售高管在完成公司年度经营管理目标后,按当年与公司共同制定的责任目标书、关键业绩指标考核结果及提成约定进行相应的提成奖励,纳入绩效年薪管理。
5、在考核中,若出现某单位高管层总体绩效考核分数低于50分,则该单位全体高层管理人员应无绩效年薪;若某高管人员个人绩效考核分数低于50分,其个人也不应参与绩效年薪的分配。
七、高管年薪的支付与管理
(一)年薪支付
1、高管基本年薪按月支付,每月应发金额为:基本年薪总额÷12。高管按规定应承担的“五险一金”个人缴费金额,由发放部门在基本年薪发放时代扣代缴。
2、高管绩效年薪在集团公司董事会后批准后30天内一次性支付。
3、高管人员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均为税前收入,个人所得税由高管本人承担,由财务部门在年薪支付前按照税法的规定代扣代缴。
4、为加强对年薪的发放管理,集团总部高管及集团公司任命或委派到下属单位、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所有高管,其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统一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造表发放。
5、集团总部高管的年薪费用在集团公司财务单列。因集团公司代发下属单位高管年薪所发生的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二)年薪管理
1、集团公司成立高管人员年薪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年薪标准确定、考核指标设置与考核落实,以及研究处理年薪运行过程中的其他问题。委员会由经理任主任、执行总经理任副主任、其他班子成员任委员。
2、建立高层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工作不力、决策失误造成企业资产重大损失或完不成经营目标任务的,企业应视损失大小和责任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撤销解聘职务等处罚。
3、实行年薪的高管必须与本公司签订年度生产经营责任书(含年度考核指标目标值的约定)。
4、适用年薪制的高管人员,不能在公司获取其他薪资性收入。八、其他
1、高管任职不满一年,按实际任职期限核发年薪。2、高管职务发生变化,或辞职、离职的,应进行离任审计。3、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需设立特殊激励方式以吸引人才的,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之内,公司将制定相关管理办法。4、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篇七:高管离任审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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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任审计管理制度
1、总则:1.1目的:为了加强离任人员所负经济及项目责任的审计监督,提高公司领导干部自我约束意识,保证离任后原岗位工作的正常延续,防范经营与舞弊风险,根据公司人事管理及《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1.2适用范围:1.2.1总部各职能部室部级以上领导,在退休、岗位变动、离职时须接受离任审计。1.2.2事业部/子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在退休、岗位变动、离职时须接受离任审计。1.2.3事业部/子公司与经营业务关系密切的业务负责人及关键业务人员的离职时须接受离任审计,这些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采购、销售、外协及各类合同、资金、投资、担保等管理业务。特殊岗位人员经专项审批后执行审计的人员,如联营企业派驻的高层管理人员。2、离任审计职责2.1审计职责界定2.1.1总部各职能部室部级以上领导的离任审计业务,由审计部负责组织实施。2.1.2事业部、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离任审计业务,由审计部负责审计,事业部、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具有审计监督职能的部门和人员配合审计。2.1.3事业部、子公司中层领导及关键业务人员离任审计工作,由事业部、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具有审计监督职能的部门或人员负责审计,审计结果报审计部备案。2.1.4特殊岗位人员的离任审计,根据业务归属的不同,由公司或部/子公司审计机构负责审计。2.2审计工作职权检查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和财产的真实性、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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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工资、奖金核发的合理性、正确性。审查相关业务流程的规范性及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对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和规定以及侵犯公司权益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公司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及纠正、处理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的意见,检查审计结论的落实情况。3、离任审计内容3.1离任审计工作内容对事业部、子公司总经理离任审计的内容包括:所负经济责任的完成情况:(1)经营业绩与预算目标完成情况的审计评价;(2)任期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真实性;(3)任职期间执行的内部控制业务是否存在重大缺陷;(4)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5)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及重大合同的执行情况;(6)各项资产的管理情况;(7)对外投资、担保、借款等风险业务执行情况;(8)有无严重损失浪费和其它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9)公司章程、管理制度、年度经营计划,重要的合同、协议、领导人员办公会议纪要及年度工作总结。离任时工作移交是否完整、正确。需移交的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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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述职报告(包括对任职履历的叙述、任职期内重点工作的回顾和总结、对本岗位下步工作的建议);(2)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及处理建议,重大未决事项的完成情况、重大风险业务的提示;(3)个人所保管的业务档案、工作记录等资料;(4)其它需移交的内容;(5)其它按公司人事管理要求需移交的内容。离职时个人所欠公司的债务是否结算清楚;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3.2对公司及子公司其他高管人员(总经理以外)离任审计内容包括:任职期间负责项目或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工作涉及的各项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任职期间涉及财务收支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有无严重损失浪费或其它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任职期间涉及的各项经济合同与风险业务的执行情况、债权债务的清理和催收情况;分管业务的预算执行情况、资产管理情况及业务审批情况;离任时工作移交是否完整、正确。需移交的内容包括:(1)述职报告;(2)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及处理建议,重大未决事项的完成情况、重大风险业务的提示;(3)代表公司对外签订的各项合同、协议执行情况。(4)个人所保管的业务档案、工作记录等;(5)其它按公司人事管理要求需移交的内容。离职时个人所欠公司的债务是否结算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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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3.2.9廉洁自律与团队管理情况。3.3对公司及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离任审计内容参照3.2内容,并重点关注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未决事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4、审计程序4.1审计立项4.1.1企业管理部根据人事离任情况,填写《离任审计申请》按下述程序审批后通知审计部,同时提供被审计人员的任职履历与离任述职报告。4.1.1.1公司高管离任审计申请由企业管理部主管领导审核,公司总经理审批(总经理离任由董事长审批);4.1.1.2事业部、子公司高管离任审计申请由被审计单位管理部提出审计申请,部/子公司主管领导审核、部/子公司总经理(总经理离任由董事长审批)审批后,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4.1.1.3事业部、子公司中层领导及其他岗位人员,经被审计单位管理部主管领导、部/子公司总经理审批;联营企业高管人员离任审计申请,需根据双方联营协议与企业章程要求,经被审计单位董事会审议后,由企业管理部提出审计申请,公司主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审计部门根据《离任审计申请》了解被审计人员履历与经办业务情况,复查任职期间相关业务的审计报告,根据审计工作要求编制审计方案成立审计组。4.2审计通知承担离任审计任务的审计部门,需提前3天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上级审计部门。审计通知书应注明审计目的、审计内容、工作要求、审计时限、相关资源需求及审计过程中
涉及的审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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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在3个工作日内准备以下资料:
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及处理建议,重大未决事项的完成情况及重大风险业务的说明;
工作移交的有关记录;
审计通知书中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如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执行业务相关管理制度;债
权债务、资产保管、预算完成情况等审计资料。
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前,应听取主管领导及被审单位董事会、监事会或其他领导人员的意见。
4.3审计实施
审计组根据审计计划要求,采用现场审计与报送审计等方式,通过审阅、测试、分析、复算、
盘点等审计方法,根据离任审计测试程序实施审计。
4.4审计报告
离任审计报告的编制,根据审计内容和测试程序要求,对被审计人员任期业务情况进行审计
评价;说明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重点强调未决事项或风险业务对公司的影响;
对离任人员进行审计情况综合评述。
离任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人员及其主管领导的意见,由被审计人员及其主管领导、审计组
三方签字确认,按以下原则审批归档:
各子公司事业部负责的审计业务由被审计单位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同时报备上级审计部门;
公司审计业务由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被审计人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日之内提出书面意见上报审计组,审计组如
不接受,应将离任审计报告和书面意见一并上报主管领导审议,并在3日内提出复审意见书
下发被审计单位。
4.5统一归档
审计工作终结,组织实施审计的机构应将审计全过程中取得的资料统一编号、对应审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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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测试内容分类归档,同时将电子版审计资料报送上级审计部门。5、离任审计要求5.1审计人员实施离任审计工作时应成立审计组,审计组的成员应当具备与审计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审计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公司内部各方面专家的力量,如有必要,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聘请公司外部的有关专家或专业机构参与全程或部分审计事项。审计人员与被审计人员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计人员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计公正的,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领导共同商定。审计人员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必须保守实施离任审计中得悉的公司秘密。审计人员审计过程中,遇有涉及职权范围或业务能力以外的问题,应当要求相关部门协助调查,不得主观臆断。5.2审计期限审计期限是指从审计组实施审计开始,至完成审计报告时间。对岗位变动审计应在15天内完成,对辞退、辞职、退休人员的审计可视具体情况确定审计期限,最长不应超过1个月。6、审计奖惩6.1奖励建议离任审计中发现被审计人员在业务经营和管理活动中效益显著、成绩突出的,审计小组可以向管理部门领导提出奖励建议。6.2处罚建议对非法干预、阻扰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进行审计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必要时,审计机构可以建议总经理办公会或被审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有关人员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审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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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审计小组有权通知公司相关部门暂时冻结被审计人员在公司的相关权益:被审计人员工作移交不顺利、不清楚,致使上级主管领导无法接受;被审计人员未提供任职期间的述职报告,未完全表述存在风险的未决事项;被审计人员的经济账目与所持资产尚未交待清楚,需进一步查证落实;被审计人员所欠公司款项未进行偿还;被审计人员有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情节严重者可依照法律程序对其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被审计单位应如实提供审计资料,不得弄虚作假、藏匿、篡改证据资料,因未全面、准确提供审计依据,造成重大经济责任问题未被发现,公司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如存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况,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置。7、附则7.1事业部/子公司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关细则。7.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审计部。
篇八:高管离任审计管理办法
企业离任审计制度
TheStandardizationOfficewasrevisedontheafternoonofDecember13,2020
离任审计管理制度
1、总则:目的:为了加强离任人员所负经济及项目责任的审计监督,提高公司领导干部自我约束意识,保证离任后原岗位工作的正常延续,防范经营与舞弊风险,根据公司人事管理及《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适用范围:各职能部室部级以上领导,在退休、岗位变动、离职时须接受离任审计。子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在退休、岗位变动、离职时须接受离任审计。子公司与经营业务关系密切的业务负责人及关键业务人员的离职时须接受离任审计,这些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采购、销售、外协及各类合同、资金、投资、担保等管理业务。特殊岗位人员经专项审批后执行审计的人员,如联营企业派驻的高层管理人员。2、离任审计职责审计职责界定各职能部室部级以上领导的离任审计业务,由审计部负责组织实施。高层管理人员的离任审计业务,由审计部负责审计,事业部、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具有审计监督职能的部门和人员配合审计。中层领导及关键业务人员离任审计工作,由事业部、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具有审计监督职能的部门或人员负责审计,审计结果报审计部备案。属的不同,由公司或部/子公司审计机构负责审计。审计工作职权检查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和财产的真实性、完整性。
审查工资、奖金核发的合理性、正确性。审查相关业务流程的规范性及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对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和规定以及侵犯公司权益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公司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及纠正、处理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的意见,检查审计结论的落实情况。3、离任审计内容离任审计工作内容对事业部、子公司总经理离任审计的内容包括:所负经济责任的完成情况:(1)经营业绩与预算目标完成情况的审计评价;(2)任期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真实性;(3)任职期间执行的内部控制业务是否存在重大缺陷;(4)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5)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及重大合同的执行情况;(6)各项资产的管理情况;(7)对外投资、担保、借款等风险业务执行情况;(8)有无严重损失浪费和其它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9)公司章程、管理制度、年度经营计划,重要的合同、协议、领导人员办公会议纪要及年度工作总结。离任时工作移交是否完整、正确。需移交的内容包括:
(1)述职报告(包括对任职履历的叙述、任职期内重点工作的回顾和总结、对本岗位下步工作的建议);(2)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及处理建议,重大未决事项的完成情况、重大风险业务的提示;(3)个人所保管的业务档案、工作记录等资料;(4)其它需移交的内容;(5)其它按公司人事管理要求需移交的内容。离职时个人所欠公司的债务是否结算清楚;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对公司及子公司其他高管人员(总经理以外)离任审计内容包括:任职期间负责项目或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工作涉及的各项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任职期间涉及财务收支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有无严重损失浪费或其它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任职期间涉及的各项经济合同与风险业务的执行情况、债权债务的清理和催收情况;分管业务的预算执行情况、资产管理情况及业务审批情况;离任时工作移交是否完整、正确。需移交的内容包括:(1)述职报告;(2)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及处理建议,重大未决事项的完成情况、重大风险业务的提示;(3)代表公司对外签订的各项合同、协议执行情况。
(4)个人所保管的业务档案、工作记录等;(5)其它按公司人事管理要求需移交的内容。离职时个人所欠公司的债务是否结算清楚;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廉洁自律与团队管理情况。对公司及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离任审计内容参照内容,并重点关注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未决事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4、审计程序审计立项根据人事离任情况,填写《离任审计申请》按下述程序审批后通知审计部,同时提供被审计人员的任职履历与离任述职报告。高管离任审计申请由企业管理部主管领导审核,公司总经理审批(总经理离任由董事长审批);高管离任审计申请由被审计单位管理部提出审计申请,部/子公司主管领导审核、部/子公司总经理(总经理离任由董事长审批)审批后,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中层领导及其他岗位人员,经被审计单位管理部主管领导、部/子公司总经理审批;联营企业高管人员离任审计申请,需根据双方联营协议与企业章程要求,经被审计单位董事会审议后,由企业管理部提出审计申请,公司主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审计部门根据《离任审计申请》了解被审计人员履历与经办业务情况,复查任职期间相关业务的审计报告,根据审计工作要求编制审计方案成立审计组。审计通知
承担离任审计任务的审计部门,需提前3天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上级审计部门。审计通知书应注明审计目的、审计内容、工作要求、审计时限、相关资源需求及审计过程中涉及的审计资料。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在3个工作日内准备以下资料: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及处理建议,重大未决事项的完成情况及重大风险业务的说明;工作移交的有关记录;审计通知书中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如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执行业务相关管理制度;债权债务、资产保管、预算完成情况等审计资料。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前,应听取主管领导及被审单位董事会、监事会或其他领导人员的意见。审计实施审计组根据审计计划要求,采用现场审计与报送审计等方式,通过审阅、测试、分析、复算、盘点等审计方法,根据离任审计测试程序实施审计。审计报告离任审计报告的编制,根据审计内容和测试程序要求,对被审计人员任期业务情况进行审计评价;说明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重点强调未决事项或风险业务对公司的影响;对离任人员进行审计情况综合评述。离任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人员及其主管领导的意见,由被审计人员及其主管领导、审计组三方签字确认,按以下原则审批归档:各子公司事业部负责的审计业务由被审计单位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同时报备上级审计部门;
公司审计业务由总经理、董事长审批。被审计人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日之内提出书面意见上报审计组,审计组如不接受,应将离任审计报告和书面意见一并上报主管领导审议,并在3日内提出复审意见书下发被审计单位。统一归档审计工作终结,组织实施审计的机构应将审计全过程中取得的资料统一编号、对应审计项目与测试内容分类归档,同时将电子版审计资料报送上级审计部门。5、离任审计要求审计人员实施离任审计工作时应成立审计组,审计组的成员应当具备与审计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审计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公司内部各方面专家的力量,如有必要,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聘请公司外部的有关专家或专业机构参与全程或部分审计事项。审计人员与被审计人员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计人员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计公正的,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领导共同商定。审计人员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必须保守实施离任审计中得悉的公司秘密。审计人员审计过程中,遇有涉及职权范围或业务能力以外的问题,应当要求相关部门协助调查,不得主观臆断。审计期限
审计期限是指从审计组实施审计开始,至完成审计报告时间。对岗位变动审计应在15天内完成,对辞退、辞职、退休人员的审计可视具体情况确定审计期限,最长不应超过1个月。6、审计奖惩奖励建议离任审计中发现被审计人员在业务经营和管理活动中效益显着、成绩突出的,审计小组可以向管理部门领导提出奖励建议。处罚建议对非法干预、阻扰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进行审计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必要时,审计机构可以建议总经理办公会或被审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有关人员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审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审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审计小组有权通知公司相关部门暂时冻结被审计人员在公司的相关权益:被审计人员工作移交不顺利、不清楚,致使上级主管领导无法接受;被审计人员未提供任职期间的述职报告,未完全表述存在风险的未决事项;被审计人员的经济账目与所持资产尚未交待清楚,需进一步查证落实;被审计人员所欠公司款项未进行偿还;被审计人员有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情节严重者可依照法律程序对其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被审计单位应如实提供审计资料,不得弄虚作假、藏匿、篡改证据资料,因未全面、准确提供审计依据,造成重大经济责任问题未被发现,公司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如存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况,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置。7、附则事业部/子公司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关细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审计部。
篇九:高管离任审计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离任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以下简称河南省分行)
离任检查制度,规范离任检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商业
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和河
南省分行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离任检查,是指法律合规部门根据同级人力资源部门的通知,
对即将调离现工作岗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的全面监督检查
和总体评价活动,是河南省分行为加强对各级高管人员的管理和监督,防范风险,
进行工作交接而实行的检查制度,纳入干部管理考核程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离任检查对象是指河南省分行本部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辖
内各分支机构行长、副行长,以及省行认为需要接受离任检查的其它人员。
第四条离任检查应保持必要的独立性。
第二章相关部门及人员职责
第五条离任检查对象及其所在单位职责
离任检查对象依照要求提交任期内相关责任履行情况的述职报告,
并积
极配合离任检查需要的其它工作。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报告或妨碍检查工作的,法律合
规部门有权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离任检查对象所在单位应对其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
完
整性负责。离任检查对象所在单位有义务将以往检查结果通报法律合规部门。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门职责
(一)各级分行人力资源部门应遵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年初和年中将当年干部离任计划通报同级法律合规部门,以便法律合规部门安排离任检查工作计划。如因特殊情况需对未列入离任检查工作计划人员实施离任检查的,人力资源部门应提前通知法律合规部门以便组织。
(二)人力资源部门委托离任检查时,须以书面形式提前向法律合规部门发出《离任检查通知函》。
第七条法律合规部门职责(一)法律合规部门在收到人力资源部门的《离任检查通知函》后,原则
上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安排开展检查工作。(二)法律合规部门应根据确定的离任检查项目成立检查组,确定检查组
组长和成员。必要时可根据离任检查对象分管业务咨询银行内部专家或调配其它条线专业人士参加离任检查。
(三)离任检查人员应严守职业操守,按照有关规程要求开展离任检查,并对离任检查对象任职期间遵纪守法情况,经营责任、管理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和报告。检查人员在所查范围内因主观原因违反职业操守,遗漏重大问题、未能审慎评价检查对象的,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八条离任检查书面双向承诺制为避免虚假财务信息资料和人为因素干扰影响检查结果的正确性,有效防范检查风险,离任检查通知下达后,离任者本人应写出自己负有主管责任与直接责任的财务收支或资产负债损益等事项的材料,对是否有账外经营、重要未了事项、未决诉讼事项等作出书面承诺。检查组则书面承诺检查过程中依法检查并遵守廉洁自律职业操守。
第三章离任检查内容第九条经营责任履行情况主要侧重于离任检查对象任期内银行各项业务的发展情况及经营效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经营方针方面:重点检查对上级行经营方针和发展战略是否贯彻落实,有无制定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有无明确的业务发展思路,是否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经营目标等。
(二)经营决策方面:重点检查决策机制的健全性,如行党委会、行长办公会、行务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议事制度的运作情况是否正常,经营决策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处理,有无个人意志凌驾于集体领导之上致使银行资产损失或增加风险隐患的情况,重大事项是否经过集体讨论、研究;是否严格在职权范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是否保留可核实的记录等。
(三)经营业绩方面:主要通过对比被检查对象上任时与离任时所在单位各类业务经营指标完成情况和相关业务数据,并结合历史、地区、全辖等综合因素进行客观比较和分析,评价在经营中已显现和潜在的经营风险,并对主要业务经营指标和数据进行真实性检查和评估。
(四)通过对被检查对象任职期间业务经营情况的检查,评估被检查对象有无违规经营、弄虚作假的情况及有无超越权限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况等。
第十条管理责任履行情况主要侧重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适当性及贯彻落实的有效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控制意识方面:是否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机制,各项业务的授权机
制是否完善,重要岗位的分工是否遵循相互牵制、相互制衡的原则等;
(二)风险识别方面:对银行经营中存在的风险是否有足够的认识,是否
指导辖内采取了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等;
(三)控制活动方面:是否督促辖内采取了足够的程序、方法防范和化解
风险等;
(四)信息交流方面:是否切实加强了各层面的信息交流与沟通,确保信
息上报的及时和信息的全面、真实、准确等;
(五)内部监督方面: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各项业务的检查、指导、监
督等。
第十一条业务合规合法情况
主要侧重于离任检查对象任职期间所分管各项业务的合规合法情况,
如
银行经营活动中对国家财经法规及行内各项业务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离任检
查对象任期内有无发生重大经济案件、差错事故,对此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等。
第十二条重要未了事项
对前任的重要未了事项的处理是否妥善;
本人任期内是否存在重要未了事项,并评估其性质及对银行的影响程度。
第四章检查方式
第十三条离任检查可采取非现场检查、非现场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包括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报告三个阶段。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法律合规部门可对离任检查对象进行非现场检查:
(一)分管或从事的业务,近一年内接受过业务部门、法律合规部门、稽
核部门或外部审计检查的,且无重要未查清事项的。
(二)离任检查所需资料和各类检查成果足够充分,检查组认为现有检查资料可以支持离任检查结论的;
第十五条下列情形,法律合规部门应当对离任检查对象进行非现场和现场相结合的检查。
(一)业务部门、法律合规部门、稽核部门或外部审计机构在近一年内未对离任检查对象所分管的业务实施过检查的;
(二)收集到的有关材料显示存在重大未查清事项,或通过非现场分析发现重大问题线索的;
(三)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其它情形。第五章离任检查流程
第十六条检查方案流程(一)成立检查组,制定离任检查方案。
法律合规部门接到人力资源部门《离任检查通知函》后,成立检查组,指定检查组长和组员,制定检查方案,发出《离任检查通知书》(见附件一)
《离任检查通知书》应通报检查事项、时间和检查重点,要求离任检查对象按照规定格式提供述职报告,主要侧重于经营管理情况、业务合规合法情况、
重大损失、潜在风险和重要未了事项以及重要遗留问题的说明。述职报告须在规定期间内提交给检查组。检查方案及《离任检查通知书》由法律合规部门负责人签发,其中《离任检查通知书》发送给委托行一份备案。
(二)收集相关资料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离任者本人述职报告;
2、任职期间分管业务接受的内外审检查报告和整改报告;3、任职期间经营管理绩效考核报告;4、纪检、监察部门收到的有关信访举报及其检查报告;
5、离任者所在单位的上级机构(各二级分行、郑州各城区支行由本级
机构)出具的任职期间评价报告;6、检查组认为其它必要的资料。
采取现场检查方式的,检查组应在充分收集分析资料和借鉴各类检查结果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现场检查的重点和抽样范围。
(三)检查对象及其所在单位接到《离任检查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检查组提供书面述职报告、《离任检查承诺书》(附件二)和其它资料。
第十七条检查执行流程(一)采取非现场检查方式开展的离任检查,检查人员应认真汇总分析研究离任检查对象的述职报告以及其它相关资料,针对有关问题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在此基础上,对离任人任职期间内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价。二)采取非现场和现场相结合检查方式开展的离任检查,检查组进驻现场后,通过与检查对象及所在单位人员会谈、调查分析和非现场数据分析等形式,进一步确定需要查证的范围和重点,据此进行实质性检查。非现场和现场检查的组织、检查过程和检查结果应在工作底稿中详细记录。第十八条检查报告(一)检查组应根据汇总分析结果(非现场检查方式)或者检查结果(非现场和现场相结合方式),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撰写离任检查报告,公允反映检查对象任期内相关责任的履行情况。
离任检查报告应简明扼要、清晰恰当、定性准确、结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应重点反映检查对象是否存在重大违规行为,重点总结检查对象任职期间职责履行情况,评价检查对象内部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对于在离任检查中查出的不属于检查对象责任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反映,并建议另案检查,对于故意不报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离任检查报告的一般格式和内容离任检查报告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导言(包括检查目的、检查依据、检查范围、检查方式等)第二部分:被检查对象和单位基本情况概述1、离任人的基本情况;2、任期内资产、负债、损益等经济指标及变化情况和业务发展状况;3、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4、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第三部分:存在的问题该部分为检查报告的主体,包括检查对象任职以来分管业务、经营责任履行情况、管理责任履行情况、业务合规合法情况存在的问题。报告问题应突出重要性原则,次要问题可通过附表反映。第四部分:检查结论对检查对象任期内的经营责任履行情况、管理情况以及合规合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上述四部分内容,检查组撰写报告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增减。第十九条检查组原则上应在现场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并送达离任检查对象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征询意见。
采取非现场方式开展离任检查的,“材料收集”、“汇总分析”和“检查报告”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检查对象须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检查组收到检查对象的书面反馈意见后,应对有关问题进行认真核实和复议,决定是否接受反馈意见并对检查报告进行相应修改。
在规定的时间未反馈意见的,视同无异议,法律合规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发送报告。
第二十条离任检查报告发送范围一般包括委托行党委、委托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检查对象本人及其所在单位、省分行法律与合规部、中国银行河南省稽核部等。
第二十一条离任检查中发现检查对象有违法或严重违规问题嫌疑的,由法律合规部门根据省行有关规定,及时将有关资料移交相关部门作进一步核查处理。
(一)对于行内离任或者外派出境人员,人力资源部门在离任检查结束并未发现严重责任问题后,方予办理离任手续;
(二)对于调离中行系统的人员,人力资源部门须在离任检查确认无误、发现的责任问题妥善解决后方可为其办理离任手续。
第六章离任检查资料管理第二十二条离任检查资料包括《离任检查报告》、《离任检查通知书》、《离任检查承诺书》,检查对象的述职报告、重要未了事项情况说明、工作底稿以及在检查中获取的凭证或其它重要资料。第二十三条离任检查资料档案保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暂行办法由省分行法律与合规部负责解释、修改和补充。
第二十五条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在总行正式实施相关检查办法前有效。附件一:《离任检查通知书》附件二:《离任检查承诺书》附件一:
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离任检查通知书行:
根据_______行人力资源部委托,兹指派离任检查组于___________年—月—
日起对你行—同志进行离任检查,预计—工作日,请予以积极配合,做好有关资料
的准备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检查组人员如下:
领队:
组长:
职务:职务:
其它成员:
附:调阅资料清单
特此通知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离任检查承诺书
____检查组:
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任职期间主管业务的资料真实、完整,对于是否存在账外经
营、重要未了事项、未决诉讼事项及其它需说明的情况已进行了详尽披露。附:重要未了事件清单及说明签名:______________年月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同志:
本检查组承诺在离任检查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要求,严守廉洁自律职业操守,对被检查对象任期内遵纪守法、经营管理责任履行情况进
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和报告。
组长签名:_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
篇十:高管离任审计管理办法
离任审计管理制度
1、总则:1。1目的:为了加强离任人员所负经济及项目责任的审计监督,提高公司领导干部自我约束意识,保证离任后原岗位工作的正常延续,防范经营与舞弊风险,根据公司人事管理及《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1.2适用范围:1.2.1总部各职能部室部级以上领导,在退休、岗位变动、离职时须接受离任审计。1。2。2事业部/子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在退休、岗位变动、离职时须接受离任审计。1.2。3事业部/子公司与经营业务关系密切的业务负责人及关键业务人员的离职时须接受离任审计,这些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采购、销售、外协及各类合同、资金、投资、担保等管理业务。1.2.4特殊岗位人员经专项审批后执行审计的人员,如联营企业派驻的高层管理人员.2、离任审计职责2.1审计职责界定2。1.1总部各职能部室部级以上领导的离任审计业务,由审计部负责组织实施。2.1.2事业部、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离任审计业务,由审计部负责审计,事业部、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具有审计监督职能的部门和人员配合审计.2。1.3事业部、子公司中层领导及关键业务人员离任审计工作,由事业部、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具有审计监督职能的部门或人员负责审计,审计结果报审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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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2。1.4特殊岗位人员的离任审计,根据业务归属的不同,由公司或部/子公司审计机构负责审计。2.2审计工作职权2.2。1检查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和财产的真实性、完整性。2.2。2审查工资、奖金核发的合理性、正确性。2.2.3审查相关业务流程的规范性及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2。2.4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2。2.5对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和规定以及侵犯公司权益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2。2。6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公司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2.2.7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及纠正、处理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的意见,检查审计结论的落实情况。3、离任审计内容3.1离任审计工作内容3.1。1对事业部、子公司总经理离任审计的内容包括:3。1。1.1所负经济责任的完成情况:(1)经营业绩与预算目标完成情况的审计评价;(2)任期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真实性;(3)任职期间执行的内部控制业务是否存在重大缺陷;(4)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5)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及重大合同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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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各项资产的管理情况;(7)对外投资、担保、借款等风险业务执行情况;(8)有无严重损失浪费和其它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9)公司章程、管理制度、年度经营计划,重要的合同、协议、领导人员办公会议纪要及年度工作总结.3。1.1.2离任时工作移交是否完整、正确。需移交的内容包括:(1)述职报告(包括对任职履历的叙述、任职期内重点工作的回顾和总结、对本岗位下步工作的建议);(2)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及处理建议,重大未决事项的完成情况、重大风险业务的提示;(3)个人所保管的业务档案、工作记录等资料;(4)其它需移交的内容;(5)其它按公司人事管理要求需移交的内容。3。1.1.3离职时个人所欠公司的债务是否结算清楚;3。1.1。4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3。1。1。5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3.2对公司及子公司其他高管人员(总经理以外)离任审计内容包括:3.2.1任职期间负责项目或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3。2。2工作涉及的各项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3。2.3任职期间涉及财务收支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有无严重损失浪费或其它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3。2.4任职期间涉及的各项经济合同与风险业务的执行情况、债权债务的清理和催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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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分管业务的预算执行情况、资产管理情况及业务审批情况;3。2.6离任时工作移交是否完整、正确。需移交的内容包括:(1)述职报告;(2)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及处理建议,重大未决事项的完成情况、重大风险业务的提示;(3)代表公司对外签订的各项合同、协议执行情况。(4)个人所保管的业务档案、工作记录等;(5)其它按公司人事管理要求需移交的内容.3.2.7离职时个人所欠公司的债务是否结算清楚;3.2.8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3.2。9廉洁自律与团队管理情况。3.3对公司及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离任审计内容参照3.2内容,并重点关注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未决事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4、审计程序4.1审计立项4。1。1企业管理部根据人事离任情况,填写《离任审计申请》按下述程序审批后通知审计部,同时提供被审计人员的任职履历与离任述职报告。4。1。1。1公司高管离任审计申请由企业管理部主管领导审核,公司总经理审批(总经理离任由董事长审批);4。1.1.2事业部、子公司高管离任审计申请由被审计单位管理部提出审计申请,部/子公司主管领导审核、部/子公司总经理(总经理离任由董事长审批)审批后,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4.1。1。3事业部、子公司中层领导及其他岗位人员,经被审计单位管理部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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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部/子公司总经理审批;4.1。1.4联营企业高管人员离任审计申请,需根据双方联营协议与企业章程要求,经被审计单位董事会审议后,由企业管理部提出审计申请,公司主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4.1。2审计部门根据《离任审计申请》了解被审计人员履历与经办业务情况,复查任职期间相关业务的审计报告,根据审计工作要求编制审计方案成立审计组.4.2审计通知4.2.1承担离任审计任务的审计部门,需提前3天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上级审计部门.4.2。2审计通知书应注明审计目的、审计内容、工作要求、审计时限、相关资源需求及审计过程中涉及的审计资料。4.2。3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在3个工作日内准备以下资料:4。2。3.1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及处理建议,重大未决事项的完成情况及重大风险业务的说明;4.2.3.2工作移交的有关记录;4。2.3.3审计通知书中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如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执行业务相关管理制度;债权债务、资产保管、预算完成情况等审计资料.4.2.4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前,应听取主管领导及被审单位董事会、监事会或其他领导人员的意见。4。3审计实施审计组根据审计计划要求,采用现场审计与报送审计等方式,通过审阅、测试、分析、复算、盘点等审计方法,根据离任审计测试程序实施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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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审计报告4.4。1离任审计报告的编制,根据审计内容和测试程序要求,对被审计人员任期业务情况进行审计评价;说明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重点强调未决事项或风险业务对公司的影响;对离任人员进行审计情况综合评述.4。4.2离任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人员及其主管领导的意见,由被审计人员及其主管领导、审计组三方签字确认,按以下原则审批归档:4.4.2。1各子公司事业部负责的审计业务由被审计单位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同时报备上级审计部门;4。4.2.2公司审计业务由总经理、董事长审批。4.4.3被审计人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日之内提出书面意见上报审计组,审计组如不接受,应将离任审计报告和书面意见一并上报主管领导审议,并在3日内提出复审意见书下发被审计单位。4.5统一归档审计工作终结,组织实施审计的机构应将审计全过程中取得的资料统一编号、对应审计项目与测试内容分类归档,同时将电子版审计资料报送上级审计部门。5、离任审计要求5.1审计人员5。1。1实施离任审计工作时应成立审计组,审计组的成员应当具备与审计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审计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公司内部各方面专家的力量,如有必要,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聘请公司外部的有关专家或专业机构参与全程或部分审计事项。5.1.2审计人员与被审计人员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计人员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计公正的,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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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人员是否回避,由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领导共同商定。5。1。3审计人员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必须保守实施离任审计中得悉的公司秘密。5.1。4审计人员审计过程中,遇有涉及职权范围或业务能力以外的问题,应当要求相关部门协助调查,不得主观臆断。5。2审计期限审计期限是指从审计组实施审计开始,至完成审计报告时间。对岗位变动审计应在15天内完成,对辞退、辞职、退休人员的审计可视具体情况确定审计期限,最长不应超过1个月。6、审计奖惩6.1奖励建议离任审计中发现被审计人员在业务经营和管理活动中效益显著、成绩突出的,审计小组可以向管理部门领导提出奖励建议。6.2处罚建议6.2。1对非法干预、阻扰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进行审计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必要时,审计机构可以建议总经理办公会或被审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有关人员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审计工作的正常进行。6。2。2审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审计小组有权通知公司相关部门暂时冻结被审计人员在公司的相关权益:6.2。2.1被审计人员工作移交不顺利、不清楚,致使上级主管领导无法接受;6。2。2。2被审计人员未提供任职期间的述职报告,未完全表述存在风险的未决事项;6。2。2.3被审计人员的经济账目与所持资产尚未交待清楚,需进一步查证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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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4被审计人员所欠公司款项未进行偿还;6。2。2.5被审计人员有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情节严重者可依照法律程序对其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6。2。3被审计单位应如实提供审计资料,不得弄虚作假、藏匿、篡改证据资料,因未全面、准确提供审计依据,造成重大经济责任问题未被发现,公司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6.2.4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如存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况,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置。7、附则7。1事业部/子公司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关细则。7。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审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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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一:高管离任审计管理办法
P>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公司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规范相关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对象)本办法所称的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成立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审计,是指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所进行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检查,客观评价其依据职责所应承担责任的审计活动.包括任中审计、离任审计和专项审计。任中审计是指按照规定的间隔期限,对在任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阶段性审计。离任审计是指对因任期届满、工作调动、辞职、免职、撤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鉴定性审计。专项审计是指因公司出现重大违规、财务异常或舞弊等情形,对可能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特定审计。第四条(审计对象)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对象包括下列人员:(一)董事长和管理层成员;(二)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三)地市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四)具有与上述人员相同职权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审计内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审计对象在特定期间及职权范围内对以下事项所承担的责任:(一)经营成果真实性;(二)经营行为合规性;(三)内部控制有效性。鼓励保险公司在完成以上审计内容的同时,对审计对象进行经营决策科学性和经营绩效评价。第六条(总体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制定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实施细则,加强高级管理人员审计规划,合理配置审计资源,避免重复审计和审计真空。保险公司应当将审计结果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任用、奖惩挂钩,提高审计工作的权威性。
第二章审计的组织与实施第七条(审计机构)对保险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进行审计,应当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实施。其中,对保险集团公司下属保险子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进行审计的,可以由其集团公司审计部门组织实施。对总公司除总经理外的管理层成员进行审计,可以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实施。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计,由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组织实施。未实行审计集中制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下审一级的原则确定具体审计机构和人员.第八条(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实施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的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保险公司董事会负责选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出具书面意见。第九条(外部审计机构资质条件)
受聘进行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的外部审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足够数量熟悉保险业务和保险监管规定、胜任该项审计工作的专业人员;(二)与审计对象没有利害关系;(三)有良好的职业声誉,最近3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审计周期)保险公司应当制定高级管理人员任中审计年度计划。对董事长和管理层成员实施任中审计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三年,其他高管人员不得超过两年。离任审计应当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进行,原则上实行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确有理由不能事先审计的,应当在审计对象离任3个月内完成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聘用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的,可适当延长审计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专项审计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审计时间和时限。第十一条(审计结果的借鉴)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中审计现场部分结束后3个月内出现需要进行离任审计情形的,可以不再单独组织实施离任审计。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计时,其他审计项目已经审计过的内容,原则上可以借鉴其审计结论,不再重复审计.
第三章审计报告第十二条(审计报告)审计结束后,审计机构应当出具高级管理人员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一)审计依据、审计对象及其职责范围、审计人员;(二)审计的范围、内容、方法;(三)审计结果,主要指审计发现的问题及责任界定。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之前,应当征求审计对象的意见。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作为审计报告的附件.
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客观性负责。第十三条(责任区分)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计报告应当区分审计对象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直接责任是指审计对象对其职权范围内发生下列行为时应承担的责任:(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保险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的;(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三)失职、渎职的;(四)其他直接违法违规行为.领导责任是指审计对象在其任期内对其职权范围内负有直接责任以外的管理责任。第十四条(报告路线)对总公司董事长和管理层成员的审计报告,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在20个工作日内报中国保监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审计报告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公司内部相关机构及所在地保监局。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对报告的处理)保险公司应当将高级管理人员审计报告列入审计对象的人事档案管理,作为对其考核、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保险公司应当按规定程序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及时组织整改。第十六条(监管机构对报告的处理)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将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计报告纳入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系统进行归档管理。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核准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查时,可以参考其过往任职期间审计报告的审计结论,也可以要求其原任职保险公司提交最近任职岗位的离任报告.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七条(未按规定进行审计的责任)
保险公司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应该进行审计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计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对保险公司审计负责人处以警告或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任职资格审查时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高管人员离任审计报告,保险公司未按要求提交或提交虚假报告的,对保险公司董事长处以警告或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审计机构的责任)
保险公司审计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审计对象的重大责任未被发现的,或者故意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或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加处保险公司审计负责人警告或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外部审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生上述情形的,保险公司应当同时向该审计机构的主管部门及中国保监会报告.中国保监会可以在行业内公布该审计机构名称,其他保险公司不得委托该审计机构实施审计。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隐瞒的责任)
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的报告故意隐瞒已经审计出的高级管理人员责任的,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虚假审计报告及相关材料的,对保险公司董事长和审计责任人处以警告或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对违规问题的查明)
对于审计报告揭示的违反监管规定的问题,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查明:
(一)要求审计机构进行说明;
(二)听取审计对象的陈述;
(三)委托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复核审计,审计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四)立案调查。
第二十一条(对违规问题的处理)
对于审计报告揭示的违反监管规定的问题,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在调查取证后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违规行为较轻,保险公司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的,免于处罚;
(二)情节较重,但保险公司整改及时,处理到位的,可酌情免于或减轻处罚;(三)对审计发现问题不追究责任或不认真组织整改的,依法从重处罚。第二十二条(妨碍审计的责任追究)审计对象及其所在保险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或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加处保险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警告或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拒绝、阻碍审计;(二)转移、隐匿、伪造、毁弃审计所需的资料或者证明材料的;(三)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四)打击报复检举人、证明人或者资料提供人。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解释)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颁布时间)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控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保险公司风险防范能力,依据《保险法》、《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是指保险公司内部机构或者人员,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对其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业务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
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以及经营管理人员任期内的经济责任等开展的检查、评价和咨询等活动,以促进保险公司实现经营目标。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健全内部审计体系,认真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公司的稳健发展.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评价和监督。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与其治理结构、管控模式、业务性质和规模相适应,费用预算、业务管理和工作考核等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体系.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不在管理层任职的董事组成。已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财务或者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审计责任人职位。审计责任人既向管理层负责,也向董事会负责。审计责任人由总经理提名,报董事会聘任。没有设立董事会的保险公司,审计责任人由管理层聘任。审计责任人的聘任和解聘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第九条保险公司审计责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二)从事审计、会计或者财务工作五年以上,熟悉金融保险业务;(三)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第十条审计责任人不得同时兼任公司财务或者业务工作的领导职务。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不受其他部门的干预或者影响。
鼓励保险公司实行内部审计部门的集中化或者垂直化管理。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内部审计人员。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应当不低于公司员工人数的千分之五。保险公司员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至少应当有一名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第十三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对内部审计体系的建立、运行与维护负有最终责任。没有设立董事会的,公司总经理承担最终责任。第十四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核公司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批准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和审计预算;(二)评估审计责任人工作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三)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内部审计质量;(四)就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和解聘、酬金等问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五)协调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六)定期检查评估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及时受理和处理关于内部控制方面重大问题的投诉;(七)监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所发现重大问题的整改和落实;(八)董事会要求的其他工作.第十五条保险公司总经理在内部审计方面履行以下职责:(一)领导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和内部审计工作;
(二)确保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及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资源和职权;(三)负责组织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第十六条审计责任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公司内部审计系统开展工作;(二)组织制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年度审计计划和审计预算并推动实施;(三)组织实施审计项目,确保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四)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公司总经理汇报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重大风险隐患,提出改进意见;(五)协调处理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关系。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拟定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和审计预算;(二)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和财务活动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评价;(三)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体系以及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四)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负责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五)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经营效益等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六)对公司信息系统进行审计;(七)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后续审计;(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要求的其他审计事项。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确保内部审计部门及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所需的权限,主要包括: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参加或者列席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会议,参加公司的相关业务培训;(三)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有助于全面了解公司经营和财务活动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四)有权进行现场实物勘查,或者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得证明材料;(五)有权暂时封存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和业务资料;(六)制止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七)对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者内部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人员提出责任追究或者处罚建议;(八)向董事会或者管理层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每年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估,出具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内部控制基本情况;(二)本年度完善内部控制的措施及上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改善情况;(三)目前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四)下一年度改进内部控制的计划.第二十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至少每半年一次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并通报管理层和监事会。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管理层应当至少每季度一次听取审计责任人关于审计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聘请中介机构等多种形式,评估内部审计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监督评价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对审计责任人提交的内部控制评估报告进行审议,并就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其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要求管理层组织调查,也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直接调查,或者委托独立的中介机构调查。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列席,对相关事项做出说明或者回答董事的提问。
第二十六条保险公司内部审计责任人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审计委员会和管理层提交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在分析评估风险分布状况的基础上明确审计重点、制订年度审计计划.
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审计预算应当在征求管理层意见后,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审计程序,采取科学方法开展审计工作,并定期实施审计质量自我评估。
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监事会可以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三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审计复议制度。对审计结论存在异议的,被审计对象可以依照规定向保险公司相关机构提出复议。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信息系统,推广应用辅助审计软件,积极开展非现场审计,提高内部审计的信息化水平和审计效率。第三十二条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公司管理层批准后,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承担内部审计项目。外聘中介机构应当具备足够的独立性、客观性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三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通畅的投诉举报机制,鼓励员工举报公司经营管理中违法违规及其他不符合内部控制要求的行为,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一)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和经董事会审议的内部控制评估报告;(二)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风险问题;(三)内部审计部门对下属分支公司进行审计的,应当同时将审计报告抄报审计对象所在地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四)保险公司对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未予有效整改处理的,审计责任人应当直接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相关情况;(五)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审计发现问题未按照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处理的,保险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未及时按照前两款的规定追究责任的,中国保监会将追究保险公司管理层及相关董事的责任。第三十六条保险公司在考核经济目标、任免所属单位负责人时,应当将内部审计情况作为重要依据,并听取审计负责人的意见。第三十七条对拒绝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拒绝提供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打击报复或者陷害审计人员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制止,并严肃处理有关单位和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保险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隐瞒问题、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应当依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审计责任人在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工作中有重大失职行为的,中国保监会将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条保险公司对坚持原则、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并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各保险公司可依照本指引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本指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本指引自二○○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篇十二:高管离任审计管理办法
P>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就《保险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发布答记者问近日,《保险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审计办法》)发布,并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审计办法》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审计办法》出台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近年来,随着保险监管的深入,全行业越来越充分认识到,加强对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履职过程的监管,真正“管住人”,是落实监管措施、实现有效监管的关键和重点。建立高管审计制度是加强高管人员监管的必要措施。从全行业目前实际看,大部分公司对高管人员都建立了审计制度,也开展了离任审计等工作,但普遍存在不规范问题。各公司对高管审计的范围、频率、内容和组织方式各不相同,审计结果的运用也不统一,客观上影响了审计工作的效果。此外,部分保险公司总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管人员长期任职但从未进行过有针对性的审计,也存在一定的制度空白。制定《审计办法》,目的正在于规范和统一对各公司高管审计的范围、程序和内容,并对审计结果如何运用进行统一要求。通过内外部审计的方式,建立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的履职监督机制。
同时,我们也想通过《审计办法》的发布,加强对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活动的监督。通过对保险公司内部审计的监管,督促其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既是国内外的金融监管的普遍实践,也是国际规则的基本要求。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保险监管核心原则》明确规定,“监管机构应当要求保险公司建立与其业务性质和规模相适应的内部审计体系”,“监管机构应当对内部审计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应当能够查阅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报告”。20XX,我会借鉴《核心原则》,制定了《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要求保险公司按照现代公司治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审计体系。《审计办法》是在《指引》的体制框架之下,对公司重要审计业务活动进行指导,是对《指引》有关原则规定的延伸和细化,目的在于加强对内部审计的监督,进一步做实内部审计,促使其更有效地发挥辅助监管的作用。
问:高管人员审计和通常所说的经济责任审计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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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从党管干部或者国有资产管理的角度,由国有出资人对国资经营者进行经营绩效评判而实行的审计,着重强调经营决策科学性和经营绩效评价,只针对国有企业的主要负责同志。《审计办法》规定的高管人员审计,则是从监管的角度,根据监管的目标,对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真实性、经营行为合规性以与内部控制有效性等内容进行审计。两者在性质、目的、内容等方面都有很大区别。对于既要实施高管人员审计,又要实施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的国有保险公司,为了避免重复审计造成资源浪费,《审计办法》规定对于可能重叠的具体审计内容,高管审计可以借鉴包括经济责任审计在内的其他审计的有效结论。
问:《审计办法》规定的审计对象和内容是什么?
为加强对重点监管对象的监管,《审计办法》规定,审计对象包括四个层次,一是保险公司董事长与其他执行董事。二是管理层成员。三是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四是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以与具有与上述人员相同职权的其他人员。对于《保险公司董事与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与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等其他高管人员,我们考虑这类基层负责人员数量庞大,如果全部要求进行审计,公司负担过重,而且审计部门对其上级进行审计时,一般也会涉与到这些人员,因此《审计办法》没有将其纳入审计对象范围。同时,根据公司自身实际需要,《审计办法》鼓励保险公司将其他高管人员纳入审计对象,按照本《办法》进行审计。
基于加强监管的目的,《审计办法》规定的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审计对象在特定期间与其职权范围内对公司经营成果真实性、经营行为合规性和内部控制有效性。我们认为,这三项是从监管角度评价和考察一个高管人员的主要方面。
问:在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需要对董事与高管人员实施审计?
《审计办法》规定的保险公司董事与高管人员审计包括任中审计、离任审计和专项审计三大类。对于在一个岗位长期任职的高管人员,《审计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实施任中审计,任中审计的间隔不得超过三年。这个规定的目的在于给董事与高管人员一个明确的接受审计的预期,减少其违规经营的侥幸心理。凡因任期届满、工作调动、辞职、免职、撤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董事与高管人员,都要实施离任审计。鉴于离任审计报告是保险公司董事与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查的重要参考材料,而这一报告由离职人员原任职单位出具,为避免原任职单位故意拖延审计进程,同时防止董事与高管人员带“病”离职,《审计办法》规定离任审计应当根据人员变动情况与时进行,原则上实行先审计后离任,对确有理由不能事先审计的,应当在离任后3个月内完成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对于因公司出现重大违规、财务异常或舞弊等情形,对可能负有责任的董事与高管人员,可以实施专项审计。
问:董事与高管人员审计的审计主体如何确定?
董事长和总经理是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审计责任人是公司的主要监督职责履行者,如何加强对他们的审计监督是一个难题。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其进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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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难以保证审计结果的公正性,而由监管部门进行审计操作难度较大。为此,《审计办法》规定对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以与审计责任人的审计应当聘请具有一定资质条件的外部审计机构实施,外部审计机构的选聘由董事会负责。
鉴于保险集团公司可以对其保险子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直接管理,其内部审计机构可以负责对下属子公司的审计,因此《审计办法》规定,对保险集团公司下属保险子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以与审计责任人进行审计的,可以由其集团公司的审计部门组织实施。
对其他高管人员的审计,《审计办法》规定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同时为提高审计的独立性,《审计办法》进一步规定,没有实行审计集中或垂直管理的保险公司,则必须按照“下审一级”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审计机构和人员。
问:董事与高管人员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如何运用?
《审计办法》针对不同审计对象规定了不同的审计报告路线。对总公司董事长和管理层成员的审计报告,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提交公司董事会,在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的20个工作日内报中国保监会。对分支机构的高管人员的审计报告,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公司内部相关机构与分支机构所在地保监局。
关于审计结果运用,《审计办法》从保险公司和监管机构两方面做了原则性规定。首先,保险公司应当将董事与高管人员审计报告列入审计对象的人事档案管理,作为对其考核、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与时组织整改并按规定的程序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其次,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将保险公司董事与高管人员审计报告纳入高管人员信息系统进行归档管理,在董事与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查时,可以参考其过往任职期间审计报告的审计结论,也可以要求其原任保险公司提交最近任职岗位的离任报告。
问:对于违反《审计办法》的行为,有哪些处罚措施?
《审计办法》作为一般规范性文件,没有直接规定处罚措施,而是按照《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审计办法》规定,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的范围、时限和要求,对保险公司董事与高管人员进行审计并提交审计报告,或者提交存在虚假陈述、故意隐瞒或遗漏审计发现问题的报告的,将按照《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与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对于其他违规行为,《审计办法》也作了列举,同样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对于外部审计机构发生故意隐瞒审计发现问题等情形的,《审计办法》规定中国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向其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并在行业内公布该审计机构名称,其他保险公司不得委托该审计机构实施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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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三:高管离任审计管理办法
P>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公司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规范相关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对象)本办法所称的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成立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审计,是指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所进行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检查,客观评价其依据职责所应承担责任的审计活动。包括任中审计、离任审计和专项审计。任中审计是指按照规定的间隔期限,对在任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阶段性审计。离任审计是指对因任期届满、工作调动、辞职、免职、撤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鉴定性审计。专项审计是指因公司出现重大违规、财务异常或舞弊等情形,对可能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特定审计。第四条(审计对象)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对象包括下列人员:(一)董事长和管理层成员;(二)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三)地市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四)具有与上述人员相同职权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审计内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审计对象在特定期间及职权范围内对以下事项所承担的责任:(一)经营成果真实性;(二)经营行为合规性;(三)内部控制有效性。鼓励保险公司在完成以上审计内容的同时,对审计对象进行经营决策科学性和经营绩效评价。第六条(总体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制定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实施细则,加强高级管理人员审计规划,合理配置审计资源,避免重复审计和审计真空。保险公司应当将审计结果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任用、奖惩挂钩,提高审计工作的权威性。
第二章审计的组织与实施第七条(审计机构)对保险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进行审计,应当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实施。其中,对保险集团公司下属保险子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进行审计的,可以由其集团公司审计部门组织实施。对总公司除总经理外的管理层成员进行审计,可以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实施。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计,由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组织实施。未实行审计集中制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下审一级的原则确定具体审计机构和人员。第八条(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实施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的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保险公司董事会负责选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出具书面意见。
第九条(外部审计机构资质条件)受聘进行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的外部审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足够数量熟悉保险业务和保险监管规定、胜任该项审计工作的专业人员;(二)与审计对象没有利害关系;(三)有良好的职业声誉,最近3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审计周期)保险公司应当制定高级管理人员任中审计年度计划。对董事长和管理层成员实施任中审计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三年,其他高管人员不得超过两年。离任审计应当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进行,原则上实行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确有理由不能事先审计的,应当在审计对象离任3个月内完成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聘用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的,可适当延长审计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专项审计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审计时间和时限。第十一条(审计结果的借鉴)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中审计现场部分结束后3个月内出现需要进行离任审计情形的,可以不再单独组织实施离任审计。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计时,其他审计项目已经审计过的内容,原则上可以借鉴其审计结论,不再重复审计。
第三章审计报告第十二条(审计报告)审计结束后,审计机构应当出具高级管理人员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一)审计依据、审计对象及其职责范围、审计人员;(二)审计的范围、内容、方法;(三)审计结果,主要指审计发现的问题及责任界定。
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之前,应当征求审计对象的意见。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作为审计报告的附件。
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客观性负责。第十三条(责任区分)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计报告应当区分审计对象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直接责任是指审计对象对其职权范围内发生下列行为时应承担的责任:(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保险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的;(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三)失职、渎职的;(四)其他直接违法违规行为。领导责任是指审计对象在其任期内对其职权范围内负有直接责任以外的管理责任。第十四条(报告路线)对总公司董事长和管理层成员的审计报告,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在20个工作日内报中国保监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审计报告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公司内部相关机构及所在地保监局。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对报告的处理)保险公司应当将高级管理人员审计报告列入审计对象的人事档案管理,作为对其考核、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保险公司应当按规定程序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及时组织整改。第十六条(监管机构对报告的处理)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将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计报告纳入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系统进行归档管理。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核准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查时,可以参考其过往任职期间审计报告的审计结论,也可以要求其原任职保险公司提交最近任职岗位的离任报告。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未按规定进行审计的责任)
保险公司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应该进行审计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计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对保险公司审计负责人处以警告或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任职资格审查时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高管人员离任审计报告,保险公司未按要求提交或提交虚假报告的,对保险公司董事长处以警告或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审计机构的责任)
保险公司审计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审计对象的重大责任未被发现的,或者故意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或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加处保险公司审计负责人警告或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外部审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生上述情形的,保险公司应当同时向该审计机构的主管部门及中国保监会报告。中国保监会可以在行业内公布该审计机构名称,其他保险公司不得委托该审计机构实施审计。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隐瞒的责任)
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的报告故意隐瞒已经审计出的高级管理人员责任的,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虚假审计报告及相关材料的,对保险公司董事长和审计责任人处以警告或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对违规问题的查明)
对于审计报告揭示的违反监管规定的问题,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查明:
(一)要求审计机构进行说明;
(二)听取审计对象的陈述;
(三)委托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复核审计,审计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四)立案调查。
第二十一条(对违规问题的处理)
对于审计报告揭示的违反监管规定的问题,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在调查取证后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违规行为较轻,保险公司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的,免于处罚;(二)情节较重,但保险公司整改及时,处理到位的,可酌情免于或减轻处罚;(三)对审计发现问题不追究责任或不认真组织整改的,依法从重处罚。第二十二条(妨碍审计的责任追究)审计对象及其所在保险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或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加处保险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警告或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拒绝、阻碍审计;(二)转移、隐匿、伪造、毁弃审计所需的资料或者证明材料的;(三)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四)打击报复检举人、证明人或者资料提供人。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解释)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颁布时间)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控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保险公司风险防范能力,依据《保险法》、《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是指保险公司内部机构或者人员,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对其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业务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以及经营管理人员任期内的经济责任等开展的检查、评价和咨询等活动,以促进保险公司实现经营目标。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健全内部审计体系,认真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公司的稳健发展。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评价和监督。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与其治理结构、管控模式、业务性质和规模相适应,费用预算、业务管理和工作考核等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体系。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不在管理层任职的董事组成。已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财务或者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审计责任人职位。审计责任人既向管理层负责,也向董事会负责。审计责任人由总经理提名,报董事会聘任。没有设立董事会的保险公司,审计责任人由管理层聘任。审计责任人的聘任和解聘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第九条保险公司审计责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二)从事审计、会计或者财务工作五年以上,熟悉金融保险业务;
(三)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第十条审计责任人不得同时兼任公司财务或者业务工作的领导职务。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不受其他部门的干预或者影响。鼓励保险公司实行内部审计部门的集中化或者垂直化管理。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内部审计人员。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应当不低于公司员工人数的千分之五。保险公司员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至少应当有一名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第十三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对内部审计体系的建立、运行与维护负有最终责任。没有设立董事会的,公司总经理承担最终责任。第十四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核公司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批准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和审计预算;(二)评估审计责任人工作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三)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内部审计质量;(四)就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和解聘、酬金等问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五)协调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六)定期检查评估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及时受理和处理关于内部控制方面重大问题的投诉;(七)监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所发现重大问题的整改和落实;(八)董事会要求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总经理在内部审计方面履行以下职责:(一)领导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和内部审计工作;(二)确保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及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资源和职权;(三)负责组织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第十六条审计责任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公司内部审计系统开展工作;(二)组织制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年度审计计划和审计预算并推动实施;(三)组织实施审计项目,确保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四)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公司总经理汇报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重大风险隐患,提出改进意见;(五)协调处理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关系。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拟定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和审计预算;(二)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和财务活动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评价;(三)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体系以及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四)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负责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五)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经营效益等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六)对公司信息系统进行审计;(七)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后续审计;(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要求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确保内部审计部门及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所需的权限,主要包括: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参加或者列席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会议,参加公司的相关业务培训;(三)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有助于全面了解公司经营和财务活动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四)有权进行现场实物勘查,或者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得证明材料;(五)有权暂时封存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和业务资料;(六)制止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七)对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者内部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人员提出责任追究或者处罚建议;(八)向董事会或者管理层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每年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估,出具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内部控制基本情况;(二)本年度完善内部控制的措施及上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改善情况;(三)目前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四)下一年度改进内部控制的计划。第二十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至少每半年一次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并通报管理层和监事会。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管理层应当至少每季度一次听取审计责任人关于审计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聘请中介机构等多种形式,评估内部审计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监督评价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对审计责任人提交的内部控制评估报告进行审议,并就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其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要求管理层组织调查,也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直接调查,或者委托独立的中介机构调查。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列席,对相关事项做出说明或者回答董事的提问。
第二十六条保险公司内部审计责任人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审计委员会和管理层提交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在分析评估风险分布状况的基础上明确审计重点、制订年度审计计划。
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审计预算应当在征求管理层意见后,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审计程序,采取科学方法开展审计工作,并定期实施审计质量自我评估。
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监事会可以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三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审计复议制度。对审计结论存在异议的,被审计对象可以依照规定向保险公司相关机构提出复议。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信息系统,推广应用辅助审计软件,积极开展非现场审计,提高内部审计的信息化水平和审计效率。
第三十二条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公司管理层批准后,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承担内部审计项目。
外聘中介机构应当具备足够的独立性、客观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第三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通畅的投诉举报机制,鼓励员工举报公司经营管理中违法违规及其他不符合内部控制要求的行为,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第三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一)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和经董事会审议的内部控制评估报告;(二)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风险问题;(三)内部审计部门对下属分支公司进行审计的,应当同时将审计报告抄报审计对象所在地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四)保险公司对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未予有效整改处理的,审计责任人应当直接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相关情况;(五)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审计发现问题未按照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处理的,保险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未及时按照前两款的规定追究责任的,中国保监会将追究保险公司管理层及相关董事的责任。第三十六条保险公司在考核经济目标、任免所属单位负责人时,应当将内部审计情况作为重要依据,并听取审计负责人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对拒绝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拒绝提供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打击报复或者陷害审计人员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制止,并严肃处理有关单位和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保险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隐瞒问题、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应当依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审计责任人在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工作中有重大失职行为的,中国保监会将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条保险公司对坚持原则、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并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各保险公司可依照本指引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本指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本指引自二○○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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