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3篇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1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事业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3篇,供大家参考。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3篇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专项补助经费是中央财政为支持和加强文物保护而设立的专项补助经费。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由*和国家*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共同实施项目管理。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 三条“地方各级人民*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规定,文物保护所需经费应由文物所在地*解决,地方*单独解决确有困难且符合本办法第 八条所列补助范围的项目,可以申请国家专项补助经费补助,共同解决。

  第四条 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文物工作方针,坚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加强管理、注重实效” 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五条 国家专项补助经费实行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必须接受财政、文物管理、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2

  第七条 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保护和安全、消防;

  (二)经国家*批准的重要文物考古调查、发掘项目及报告出版;

  (三)重点博物馆和重要地(市)级以上(含)中心文物库房的维修、安全、消防;

  (四)三级以上(含)珍贵文物(标本)的征集;

  (五)一级风险单位的安全、消防;

  (六)馆藏一、二级文物和重要出土文物的技术保护;

  (七)经*和国家*批准补助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的支出内容如下:

  (一)文物保护工程支出,主要包括勘测费、规划及方案设计费_材料费、专用设备购置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人工费、监理费、管理费、维修资料出版费等;

  (二)文物考古调查、发掘项目及报告出版支出,主要包括调查勘探费、其他发掘费、测绘费、人工费、出土文物保护与修复费、考古遗迹现场保护费、报告出版费(包括资料整理)等;

  (三)博物馆和重要地级中心文物库房维修工程支出,主要包括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专用设备购置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施工费、监理费等;

  (四)安全、消防等工程支出,主要包括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设备购置费、人工费、监理费、管理费等;

  (五)文物征集支出,主要包括文物(标本)收购费、捐赠奖励费等;

  (六)文物技术保护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费、试验费、材料费、设备购置费、人工费、聘请专家费等;

  (七)经*或国家*批准的其他支出项目。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3

  第九条 省级*门和文物管理部门是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的申请部门(以下简称“申请部门”)。具体项目的申请单位申请国家专项补助经费时,均须逐级上报申请部门,申请部门审核后,联署向*和国家*提出申请。凡越级上报或单方面上报的申请均不予受理。

  第十条 申请部门须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申请下一年度国家专项补助经费项目的《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申报书》、《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申报汇总表》和申请报告同时报送*和国家*。所有申请项目的总体方案、内容及预算应事先由省级文物管理部门报经国家*批复同意,具体办法另行下发。

  第十一条 *和国家*建立“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项目库”,共同对申请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的项目进行排查、审核后,确定补助数额并予以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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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3篇(扩展1)

——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3篇

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1

  第八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主导的大遗址保护示范工程;

  (二)*引导的大遗址保护工程;

  (三)大遗址保护管理体系建设。

  第九条 专项经费的支出内容如下:

  (一)前期费用支出。指为大遗址保护项目实施所进行的前期准备工作费用支出,包括考古调查和发掘、地形测绘、资料购置、规划设计、工程方案勘察设计、咨询论证和工程监理等。

  (二)保护工程支出。指对大遗址本体和遗址保护工程费用支出,包括大遗址本体、载体的抢险、加固和科学保护,保护范围内大遗址保存环境治理工程等。

  (三)保护性设施工程支出。指以大遗址本体保护、展示为目的的工程建设、设施建设支出,包括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消防工程、避雷及其他防灾减灾工程、展示设施工程等。

  (四)保护管理体系支出。指为建立大遗址保护管理体系所需的工作费用支出,包括重大保护课题规划费、重大专题调研费、专家评审费等。

  (五)其他支出。经*、国家*批准同意的其他项目。

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2

  第十条 *主要负责:

  (一)确定专项经费的使用方向和范围;

  (二)会同国家*确定实施项目库立项;

  (三)审批国家*提出的大遗址保护项目预算;

  (四)确定年度专项经费安排计划;

  (五)下达年度专项补助经费;

  (六)监督检查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七)对项目绩效考核结果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国家*主要负责:

  (一)提出专项经费的使用方向和范围;

  (二)负责项目立项、项目方案(含预算控制数)的审批;

  (三)汇总编制大遗址保护项目预算;

  (四)指导项目实施;

  (五)负责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年报审核、分析,监督检查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负责实施项目的绩效考评;

  (七)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省级*门主要负责:

  (一)落实需地方承担的经费;

  (二)参与项目工程设计方案和预算的初步评审工作;

  (三)与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联合申请项目专项经费;

  (四)监督检查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五)与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联合组织对项目进行初验和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 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一)会同省级*门组织项目立项、项目工程设计方案和预算的初审和报送工作;

  (二)根据项目实施进度,与*门联合申请年度专项经费;

  (三)负责本省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年报汇总、审核、报送工作,检查、监督项目实施和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四)与省级*门联合组织对项目进行初验和考核;

  (五)协助国家*进行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

  (一)负责项目的立项申请书、组织项目方案和预算的编制、报审;

  (二)具体负责项目实施,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

  (三)负责编制项目经费决算,配合绩效考核;

  (四)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3

  第十五条 纳入国家中长期文物保护规划的"项目构成大遗址保护总项目库,符合条件的单位可按照《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项目立项申请书》(附1)的要求,编写立项申请书,经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商省级*门后,向国家*提出立项申请。

  第十六条 国家*会同*对立项申请进行评估。评估标准为:

  (一)遗址须符合大遗址的界定;

  (二)抢救保护工作急迫;

  (三)地方*拟对项目采取保护措施并落实相应配套经费;

  (四)实施保护措施后具有良好的保护和展示效果。

  第十七条 通过评估的项目列入备选项目库,并在国家*网站上公布,同时向省级文物部门下达编制项目工程设计方案和预算的通知书,抄送省级*门和项目立项申请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

  第十八条 入选备选项目库的项目工程设计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和预算编制工作由项目立项申请单位负责,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制定实施方案和预算。方案涉及当地土地利用、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安全、产业发展规划等事宜的,报送前要获得相关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方案和预算进行初步评审,涉及地方配套的项目,应征求省级*门的意见。通过初步评审的方案和预算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送国家*。

  国家*组织对项目方案和预算申请数进行审核,通过评审的项目,经商*同意后纳入实施项目库。

  第二十条 实施项目库由*和国家*统一规划、共同建设,并按照下列原则共同管理:

  (一)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方针和项目的轻重缓急,对入库项目进行合理排序。

  (二)项目入库后,原则上不再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三)上年延续项目和当年预算未安排项目滚动进入下一年度实施项目库。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3篇(扩展2)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3篇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用于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和保护。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国家财力情况核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地方的,适当向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倾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和文化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

  第八条 中央本级专项资金申报审批程序:

  *本级组织管理费由*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报*审核,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纳入*部门预算。

  中央部门所属单位申请保护补助费,由中央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列入本部门预算并按规定时间报*,同时还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向*报送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专项资金补助建议方案报*,*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后下达中央部门。

  第九条 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申报审批程序:

  各省(区、市)申请保护补助费,应当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经地方各级财政和文化主管部门逐级申报。省级财政和文化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汇总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联合向*和*提出下一年度资金申请。凡越级上报或单方面上报的均不受理。其中,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由省级财政和文化主管部门直接上报*和*。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专项资金补助建议方案报*,*审核后会同*下达省级财政和文化主管部门。

  第十条 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3

  第十一条 保护补助费的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具有专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人员;

  (四)具有科学的工作计划和合理的资金需求。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做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申报程序报*审批。

  第十三条 用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十四条 纳入*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结转结余按照*有关规定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完毕,省级文化和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和*备案。*和*可视情况组织复查。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机制和绩效评价制度。*和*可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和*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暂停核批新项目、停止拨款、收回专项资金等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弄虚作假申报专项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的;

  (三)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的;

  (四)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第十九条 接受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的个人未按规定开展相应的传习活动,或者将补助资金用于传习活动无关的其他事项的,*和*可以视其情形,作出核减、停拨补助费或者收回已拨补助费的处理。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3篇(扩展3)

——河北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菁选3篇)

河北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1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家*颁发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文物行政部门管理和使用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行政部门所属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管理和研究机构等文物单位。

  第三条 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包括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和省财政设立的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两部分。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和省*共同管理。

  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 十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的规定,文物保护所需经费应由文物所在地*解决。地方*解决确有困难且符合本办法规定使用范围的项目,可申请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

  第五条 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坚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和“统筹安排、分 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六条 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文物、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河北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2

  第七条 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维修、保护和安全技术防范、消防;

  (二)经批准的重要考古项目的调查、抢救性发掘、资料整理、报告出版;

  (三)省级博物馆馆舍、重要文物库房的维修;

  (四)三级以上(含)珍贵文物(标本)征集;

  (五)三级以上风险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消防;

  (六)重要出土文物和馆藏珍贵文物的科技保护;

  (七)经省财政厅和省*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支出内容:

  (一)文物维修保护项目支出,主要包括勘测费、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专用设备购置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人工费、监理费、维修资料出版费、管理费等;

  (二)文物考古调查、发掘项目支出,主要包括调查勘探费、测绘费、人工费、出土文物修复费、考古遗迹现场保护费、占地补偿费、报告出版费(含资料整理费)等;

  (三)博物馆馆舍、文物库房维修项目支出,主要包括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等;

  (四)文物征集项目支出,主要包括文物(标本)收购费、采集费、捐赠奖励费、调查鉴定费等;

  (五)安防、消防项目支出,主要包括规划设计费、设备器材购置费、材料费、监理费、管理费等;

  (六)文物科技保护项目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论证费、试验费、人工费、专用药品药剂费、材料费、专用设备购置费、聘请专家费等;

  (七)经省财政厅和省*批准的其他开支内容。

  第九条 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河北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3

  第十条 各市财政局、文物行政部门和省直文博单位为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各县(市)申请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时,需经市财政局、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联合向省财政厅、省*提出申请。

  越级上报或单方面上报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应于每年6月30日以前,向省财政厅、省*报送下一年度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申请和相关材料。申请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相关材料,包括《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申报书》(格式另发)、《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申报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一)以及其他必要材料。申请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报送。以上申报材料均包括文字、图片等书面材料和软盘。

  专项项目预算编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规范的原则。有预算定额的,按定额计算;无预算定额的,按概算工作量和费用构成计算,各种取费按有关规定计取。预算作为竣工财务决算验收的依据。

  第十二条 根据《河北省省级预算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省财政厅、省*对申请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项目建立项目库进行管理。编制年度预算时,省*按照本年度工作重点和有关要求,从项目库中筛选项目,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列入部门预算。经批准的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预算由省财政厅下达省*执行。

  申请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项目由省财政厅和省*共同审核汇总后,上报*和国家*。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3篇(扩展4)

——辽宁省抚顺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菁选3篇)

辽宁省抚顺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

  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辽宁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刻和古树;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生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的保护。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遗存的一切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传世文物,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护管理文物的规定。

  第四条 市、县(含区,下同)、乡(含镇,下同)人民*负责保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乡人民*指定有关部门负责辖区内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的*、计划、财政、规划、城市建设、工商、民政、海关、旅游、宗教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须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均有保护国家文物的义务,对违反文物保护管理的行为有制止、检举、揭发的权利。

  第七条 文物的保护管理、调查研究、保养维修、清理发掘、陈列宣传、征集拣选、收购和奖励等项文物事业经费由市、县人民*列入财政预算。

  对预算外急需征集、收购珍贵的可移动文物经费和市、县文物保护单位的抢救维修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

  城市园林内文物的维修经费列入城市的维护费内。

  文物保护经费由市、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辽宁省抚顺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2

  第八条 市、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报同级人民*核定公布为该级文物保护单位,并报上级人民*备案。

  需要确定为全国重点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上报核定。

  对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以上人民*予以登记,妥善保护。

  第九条 市、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负责建立健全同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制度,划定必要的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报上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按照《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根据省人民*发布的文件执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由同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规划部门划定,报本级人民*公布,并报上级人民*备案。

  第十条 市、县人民*应将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损毁、侵占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进行其他建设施工,不得擅自拆除、改建或迁移地上文物。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严禁存放易燃品、易爆炸品、放射性物质以及有毒和有腐蚀性的物品。应加强对火源、电源的管理,严禁开山、采石、取土、毁林、伐树、开荒等一切危害文物安全的活动。

  第十二条 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现有不符合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区别情况加以改造,使其符合文物保护的要求。在《文物保护法》公布后,对其中有碍文物安全和未经审批擅自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须限期搬迁、拆除;未经原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和上一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授权,越权审批的建筑物或构筑物所发房产执照及土地使用证无效,应由越权审批部门列出计划,限期动迁。

  第十三条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保养、迁移时,必须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维修方案、设计和施工说明应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同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到有关部门办理证照。

  第十四条 经批准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部门或单位,必须承担文物保护责任,与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接受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经批准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部门或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古建筑的用途。

辽宁省抚顺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3

  第二十三条 国家所有的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应区分等级登记造册、建立藏品档案,并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第二十四条 文物收藏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严格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文物藏品要有固定的符合标准的库房,确定专人负责保管,确保文物安全。不具备保管文物藏品条件的,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单位负责保管。

  第二十五条 *、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应及时移交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经同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报同级人民*批准,可开辟为博物馆、文物旅游点或设置文物研究保管机构。

  第二十七条 文物事业单位可采取有偿服务形式,生产除文物复制品之外的文物仿制品、微缩制品、绘绣制品以及印刷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有偿服务活动的管理。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3篇(扩展5)

——医学院专项经费使用审计监督办法 (菁华1篇)

医学院专项经费使用审计监督办法1

医学院专项经费使用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强化专项经费的使用监督,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专项经费是指除满足正常教学、科研、管理、后勤维持等经常性经费之外的,由学院财务划拨用于专门特定事项的经费。

第三条 学院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原则是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注重效益。

第四条 来源于学院上级部门的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应严格按照经费来源部门的要求进行管理和开支。

第五条 学院所有经费均应纳入预算管理,财务部门在编制预算时应当明确经常性经费和专项经费的界限,并分别采用与经费性质相适应的管理方式。

第六条 财务部门在划拨专项经费时应当同时明确经费的使用用途、责任部门等事项,做到用途明确、责任到位,并对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财务监督。

第七条 各部门应该严格按照学院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专项经费,并结合实际情况,完善相关专项经费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经费的开支范围、使用期限、支出审批程序等事项,经学院同意后,报财务部门备案,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八条 责任部门应当妥善安排使用专项经费,加强指导,严格把关,做到专款专用,注重效益,不得超支,不得与部门经常性经费互相占用,并自觉接受财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学院针对具体项目划拨的专项经费,在项目建设完成或建设期满后,责任部门应组织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进行验收,结余经费由学院收回。

第十条 学院审计部门对专项经费的立项、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财务部门在下达专项经费时应同时报送审计处备案。审计处根据工作安排对各专项经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计。

第十一条 对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中出现虚报冒领、截留侵吞、挪作他用、挥霍浪费等情形的,学院审计部门将在职权范围内做出处理或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纪检*门处理。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3篇(扩展6)

——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怎么写 (菁华1篇)

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怎么写1

云阳县供电公司

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为管好、用好用活公司的工会经费,做到“用得合理,职工满意”,更好地为职工服务,为工会建设服务,按照重庆市电力公司工会对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工会会计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工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原则

1、坚持经费独立管理的原则。独立建立银行帐号,实行单位核算。根据审定的预算,工会经费开支,由工会*"一枝笔"审批。

2、坚持遵纪守法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规定和开支范围、标准,认真执行工会财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3、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衡"的原则。工会经费重点用于维护职工权益、开展职工教育和职工群众活动方面。

4、坚持“预算管理“的原则。一切费用均应纳入预算,并按重庆市电力公司工会要求,认真编报和执行。

5、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要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办实事,节约开支,依靠职工用好工会经费,提高工会经费的使用效益。

6、坚持“民主管理”的原则。定期公布工会帐目,接受会员监督和经费委员会审查及重庆市电力公司工会考核。

7、坚持“为职工服务”的原则。工会经费不得用于非工会活动开支;不得支付社会摊派或变相摊派的费用;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和抵押。

二、工会经费开支范围

1、会员活动费。主要用会费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及会员特殊困难补助的费用。如会员活动日郊游活动、联欢会、参观、电影、舞会、游园以及其他集体活动的费用等。

2、职工活动费。主要用于职工开展教育、文娱、体育、宣传活动以及其他活动等方面的开支。

职工教育费。主要用于工会举办的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优秀教师、学员

(包括自学)奖励;工会为职工举办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

文体活动方面。主要用于工会举办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展览;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与维修;文体汇演、比赛奖励;以及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误餐费、夜餐费等。

宣传活动方面。主要用于工会组织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的酬金;工会组织技术交流、职工读书活动以及举办展览、黑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重大节日工会组织活动的宣传费;工会举办图书室、阅览室、读报组所需图书、报刊以及工会宣传的消耗用品费等。

其他活动方面。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工会开展的其他活动费用。如:职工集体福利补助等。

3、工会业务费。主要用于履行工会职能、加强工会自身建设和开展业务工作等方面的费用。如: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学习政治、业务所需费用;培训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所需教材、参考资料和讲课酬金;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的奖励;工会会员

(代表)大会的费用;建家活动费用;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的法律咨询服务、劳动争议协调等各项工作活动的费用;慰问困难职工的费用;工会办公、差旅、维修等方面的费用。

4、事业支出。主要用于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附属事业的相关费用以及对所属单位必要的补助支出。

5、其他支出。主要用于以上支出以外的,由工会组织的活动费用。

6、上解经费支出。按规定比例上解重庆市电力公司工会的经费。

工会在保证正常工作活动且经费结余的前提下,可用部分结余经费或实物开办为职工服务的"三产"或作为投资经营。但必须进行可行性经济分析论证,经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后编列预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确保投资项目的保值增值。

工会应根据实际需要和经费可能以及本规定的开支原则、范围、编列预算,掌握使用。基层分会如果经费确有不足,影响工会工作正常开展时,可按《工会法》和《*工会章程》和规定,商请行政给予补助。

三、国家规定由行政承担的费用开支

根据《工会法》、全总、*及国家的有关规定,下列费用应由行政列支:

1、基层分会办公用房、文艺、体育、教育和服务等活动场地设施、设备及其维修、水、电、取暖等费用。

2、基层分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奖金、医疗、补贴、劳动保护费用及其他福利待遇。

3、基层分会专职人员的离退休费及退职生活费。

4、基层分会兼职干部短期学习工资及差旅费。

5、工会组织的劳动竞赛、技术交流、技术革新活动所需的奖励费用。

6、公司光荣榜制作的设备材料费

7、公司部门、厂队室、班组订阅的报刊费。

8、公司行政主办由工会进行管理的宣传设备等费用。

9、由行政方面或委托工会布置的庆祝"五一"节、“国庆节”及其他重大节日所需的宣传活动费。

10、行政方面委托工会举办的劳模、积极分子及先进生产

(工作)者等方面的会议费和奖励费。

11、基层分会为搞好劳动保护工作所需的费用以及劳动保护宣传教育费。

12、公司工会召开的职工*所需的各项费用。

13、由工会管理的困难职工补助费。

14、公司的职工教育费。

15、工会组织劳模、先进生产

(工作)者休养活动的往返差旅费、宿费、伙食补助。

16、工会组织职工疗

(休)养活动的费用。

四、附 则

1、本管理办法由公司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2、本管理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工会委员会修改或补充。

3、本管理办法自起。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3篇(扩展7)

——教育学院经费管理办法 (菁华1篇)

教育学院经费管理办法1

一、经费管理原则

1、遵守学校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严肃财经纪律,本着“少花钱、多办事”的节约原则,加强我院各项经费使用和报销的管理工作。

2、本规定所指经费包括行政公用经费、新上专业开办费、第二课堂活动经费、院创收经费和其他属于学院统管的经费。

3、全院经费使用管理由院长负责,院长会同*审批报销。

4、各项经费使用实行“先申请、后使用”的管理办法,未经预先申请批准的费用开支,一律不予报销。

二、行政公用经费管理办法

1、行政公用经费来源于学校拨款,各项经费使用必须符合学校财务规定。

2、行政公用经费主要用于院系日常运转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办公用品费、邮电通讯费、用车费、打印复印费、清洁卫生费、接待费等)。

3、行政经费的使用必须与院其他管理制度相衔接。特别是采购、用车和接待,要按有关制度履行审批管理手续。

三、采购管理办法坚持购前审批,购后验收制度。要求:

1、日常办公用品由办公室主任负责购买,验收后由院长核批报销;

2、超过500元以上的采购,尤其是单件价值在200元以上的物件购买,由院办公会议定后方可购买,验收后由院长核批报销入帐;

3、为了加强采购过程中的监督,大件物品采购应由2人(或2人以上)同时参加;

4、院长批准报销时应指明列支经费的来源。

四、新上专业开办费管理办法

1、新上专业开办费由院统一管理,严格按学校有关规定使用;

2、用于采购的费用按有关采购管理制度执行;

3、用于学术会议的费用按有关学术会议经费使用管理制度执行;

4、其他需从开办费中开支的费用,由院长提出建议,院务会议做出决定。

五、学术会议经费管理办法

1、学术会议经费来源包括学校下拨的出差费、新上专业开办费中用于学术会议的部分、院创收增拨部分;

2、参加学术会议必须经系主任推荐,由分管科研的院领导同意并报请院长批准,没有经过批准的学术会议,费用一律自理;

3、学术会议经费实行额度管理,分管院领导在批准参会时应同时规定经费额度,一般不允许超过经费额度,特殊情况超过额度时,必须说明理由,并经院长批准,否则不予报销;

4、严格执行学校有关差旅报销的标准,不能超标。

5、会议期的旅游娱乐项目开支一律不予报销,资料费、会务费除非在会议通知中有明确说明,否则不予报销。

六、创收经费管理办法

1、创收经费由院长统一管理,分项目具体实施。凡项目本身发生的费用在项目收入中预先开支,待项目完成结算后,将净收益转入学院统一使用与管理。

2、对联系有偿项目人员给予信息费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3、创收项目的费用开支由项目负责人安排计划,报分管院领导审批。数额较大的费用开支,由院长直接审批;创收项目总支出预算及项目支出标准,由院务会议审批。

4、院里使用未结算项目的经费(即不是直接因项目本身而需开支的费用),要在财务上予以区分,以便项目核算。

5、院创收净收入主要用于院里发展事业(包括教学、科研、职工福利、改善办学条件等),在使用上应与公用经费分开,由院长核批。如需增补公用经费,应经过院务委员会批准。

6、院创收收入和支出情况定期向全院教工报告,增强透明度。

七、第二课堂经费管理办法

1、第二课堂经费包括学校按学生人数下拨的经费和院根据财力增拨的经费及专项捐助经费。

2、第二课堂经费的开支由学生办公室列出计划,报院长核批。

3、用于采购的经费按有关采购管理制度执行。

4、结算报销由院长签批。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3篇(扩展8)

——某某中学经费管理办法 (菁华1篇)

某某中学经费管理办法1

某中学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努力争取上级支持,按省示范性高中标准配齐教学设备设施和专门功能室,逐步更新装备,实现教学硬件和手段现代化。

第二条 认真做好校产管理工作。各种设备设施由专人管理和保养,及时对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如确实无法使用的,应及时办理报废手续。要爱护公物,挖掘潜力,物尽其用。

第三条 建立和健全实验室、图书馆、网络管理中心、电教室、专用教室、电脑室及运动场地的使用管理制度,使用各类教学设备、设施要登记。使用各专门功能设施需预约,并指定责任人。鼓励和提倡教师充分使用现有设备和设施,提高效益。

第四条 搞好校园建设规划,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做到绿化、美化、净化、文化,营造良好的人文氛围,建设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五条 学校经费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学杂费收入用于补充教育经费。

第六条 严格按省、市、县物价局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收费,自觉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自立收费项目。凡代收代支的项目,每学年结算并公布收支情况。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减免学费或助学金。

第七条 开展开源节流,增加收入。学校可按有关规定接受社会和个人捐资办学。

第八条 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合理使用资金,用好管好经费。每年年初制定经费预算计划。重大开支要经集体讨论决定。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3篇(扩展9)

——文物保护宣传标语 (菁选2篇)

文物保护宣传标语1

  1、"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

  2、提高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认识,增强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3、保护文化遗产,就是保护我们的历史

  4、保护文化遗产,我们仍需努力。

  5、保护文化遗产,守护精神家园,发展社会主义和谐文化

  6、文化遗产人人保护,保护成果人人共享

  7、保护文化遗产,构建和谐社会

  8、保护文化遗产,守望精神家园

  9、 千年文明博大高深,后人爱惜薪火传承

  10、文化遗产不可再生,加强保护刻不容缓

文物保护宣传标语2

  1、尊重历史,造福子孙。

  2、“保护文物,人人有责,从我做起,从小做起”

  3、文物是国家的财产,杜绝侵占或破坏。

  4、保护文物就是保护我们祖先智慧的结晶。

  5、文物不可再生,加强保护刻不容缓。

  6、千年文化博大精深,后人爱护薪火传承。

  7、破坏古迹,就是破坏你的"未来。

  8、留下历史,保护古迹。

  9、古迹属于你,属于我,是我们的共同财富。

  10、 江郎雄伟,须江妖娆,仙霞韵古,戴宅神秘,江山处处是美景。

  12、保护文物,利在千秋。

  13、保护文物,守护精神家园,发展社会主义和谐文化。

  14、文物保护,尊重历史,造福今天,开创未来。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3篇(扩展10)

——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文物保护管理制度1

  《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文物收藏单位要建立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为贯彻落实《文物保护法》的这一规定,《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对这一规定进行了必要的细化,规定了馆藏文物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一、接收制度。《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文物收藏单位取得馆藏文物的方式,取得文物必须依照法定方式进行。实际上馆藏文物来源合法是《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规定的基本道德准则之一。因此,规定文物收藏单位必须建立文物接收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一方面可以保证馆藏文物来源的合法性,从而避免馆藏文物因来源不合法而被其他人追索;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文物收藏单位成为来源不法的文物的销赃渠道。

  二、登记制度。文物收藏单位对进出本单位的文物进行必要的登记,是掌握文物数量和流向的基本方法。*1986年发布的《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对文物登记有具体的要求。该办法对文物登记在藏品总登记账、藏品分类账和藏品的定名、计件、计量单位、时代、现状、来源等方面都有具体要求。并且,该办法还明确:“藏品总登记账是国家科学文化财产账,设专人负责管理,永久保存。”

  三、编目制度。为分别收藏和展览,文物收藏单位还必须对馆藏文物进行恰当的分类,并编制目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规定:“博物馆必须建立藏品编目卡片。编目卡片是反映藏品情况的基本资料,是藏品保管和陈列、研究的基础工作”。并且对馆藏文物编目应包含的内容作了详细规定。

  四、档案制度。文物档案是馆藏文物必要信息的记录,建立文物档案是国际博物馆界对文物收藏单位的基本要求。《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第二条明确规定,做好档案是博物馆管理的最低标准。根据《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文物收藏单位必须建立藏品分类目录和一级藏品目录,并且《一级藏品档案》和《一级藏品目录》的格式要由*规定,文物收藏单位的档案必须符合规范。并且,为了更有效地管理馆藏文物,有条件的文物收藏单位应该采用电子计算机建立馆藏文物档案。

  五、库房管理制度和出入库制度。库房是收藏文物的地方,为确保文物的安全,文物收藏单位的库房必须符合一定的要求,并建立起严格的库房管理制度。根据《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文物收藏单位的藏品必须有固定、专用的库房,专人管理。文物藏品库房建筑及保管设备要安全、坚固、适用、经济;库房除要满足一般意义上的建筑安全和消防安全外,还要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震等设备和措施。藏品必须按照科学的方法分类上架,对贵重文物,还必须设立专柜或专库,重点收藏。库房要有必要的保密制度和措施,并建立库房日志,对进出库房的人员和手续也必须有明确的规定。对文物出入库,更要办理必要的手续,要规定藏品的提用手续,要在文物收藏单位根据不同情况下,不同级别的文物规定相应的提用文物的`手续,并且在出入库时对藏品的数量和现状进行认真核对,以避免被调换或者在外被损坏而无法追究责任。

  六、注销和统计制度。文物收藏单位的馆藏文物有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发生数量上的变化,为避免账目不清,除入库登记制度以外,还必须建立注销和统计制度。根据《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藏品被调拨、交换出去的,必须办理注销手续。实际上,如果藏品因其他自然原因或人为原因而损毁的,在依法进行处理后也应该办理注销手续。对馆藏文物数量,文物收藏单位应该定期进行统计,以掌握馆藏文物的真实数量,避免账目与实物不相符。按照《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藏品总数及增减数字,应该每年年终上报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重要情况还应附文字说明。

  七、保养、修复和复制制度。为防止文物的自然损坏,对馆藏文物应该根据其性质定期进行保养。为保障文物保养的及时到位,文物收藏单位必须建立相应的制度,根据文物的不同性质,规定保养的方法、措施、时限和责任人员等。对存在损坏的文物,要进行必要的修复。《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修复文物不得改变文物的原状。因此,对文物修复,文物收藏单位也应该慎重进行,要建立相应的启动制度和实施制度,以保证文物的安全。对重要的或者易损坏的文物,为避免其移动,保证其安全,要复制必要的复制品,作为研究、展览的代用品。由于复制品在尺寸、外观、材料等方面都有特别的要求,与真品很容易混淆,为避免以假充真的情况出现,必须进行严格控制。文物收藏单位对什么情况下应该进行文物复制,应该怎样进行文物复制都应该建立一整套制度

  上述各项制度,在《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中都有具体详细的规定,都是我国文物保护工作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制度。《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对这些制度上升为行政法规的规定,就是要使建立这些制度成为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律义务,从而保证文物收藏单位的管理走上科学化、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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